日本歸還搶奪的圖書_搶奪之后又把東西歸還會怎么判?
特邀律師
想法太簡單,人家說找不到了,被毀了,可以有各種理由,不要說抗戰時日本搶走的,就是清朝時被西方搶走的東西,照樣在人家博物館展出都要不回來。
構成搶奪犯罪之后又把東西歸還,仍然按搶奪罪論處,只是具有了從輕處罰情節。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p>
清朝前中期民眾、王朝政府受限于通信、交通等條件的限制對海外疆土的概念不是很強烈,那時候北方四島最早確有中國人在島上生產勞作繁衍生息,清朝后期國力衰敗政治腐敗的滿清無法抵御俄羅斯侵略將中國的庫頁島含北方四島等割讓給俄羅斯,在中國土地上讓中國人感到奇恥大辱的日俄戰爭俄羅斯戰敗后日本強勢奪回了俄羅斯在中國的勢力范圍(至于日本占多少歸還中國多少本文不探討),摟草打兔子日本順勢搶奪了俄羅斯領土北方四島,二戰結束后俄羅斯(前蘇聯)依據雅爾塔協議戰勝國瓜分勢利范圍順勢搶回北方四島,當時日本是戰敗國無法無力維護主權,美英等國睜只眼閉只眼默許事實成立,所以造成目前北方四島的現實。
很巧,這則故事作為作文材料,我讓學生寫過作文。不過題主討論的是哈佛這則規則是否有問題,我就不能扯什么作文審題立意了。
不過,故事里并沒有直接引用哈佛的相關校規,只能通過“違反圖書館規則,悄悄把一位牧師捐贈的一本書帶出館外”這句話進行判斷,這則校規,應該是:禁止學生把某些類型的書(比如這位牧師捐贈的書籍,畢竟如果禁止把所有書帶出圖書館,這規則似乎有些過分)帶出圖書館,否則開除。
討論這樣的規則是否合理,首先要明確這是故事,還是真實發生的事件。我沒有那么多精力查證真偽,但在網上搜這個故事,發現有人已經提出質疑:
一、在另一個版本的故事里,寫出了書記捐獻者的名字,這位牧師叫John Harvard,有人在哈佛圖書館官方網站上查詢,這位牧師捐贈的書籍不是250本,而是400本。
(故事中的那位牧師:約翰·哈佛)
二、在哈佛圖書館官網上,查不到這四百本書”不許帶出圖書館“的規定。
三、另一個版本的故事里,直接寫出了這本書的書名《基督教針對魔鬼、世俗與肉欲的戰爭》(Christian Warfare against Devil World and Flesh),但事實上,書名翻譯成中文應當是《基督教針對魔鬼世界和肉欲的戰爭》,當時學校圖書館共有約400冊圖書被借出去所以幸免于難,Christian Warfare這本書是其中之一。但據學者研究這本書只能說很可能是哈佛捐贈的四百本圖書之一,因為沒有簽名,所以缺乏鐵證。
綜上,這則充滿高中作文材料風格的故事,極有可能是編的,就跟華盛頓砍櫻桃樹,愛迪生利用平面鏡給媽媽做闌尾炎手術一樣。
如果是編的,那故事的意義就在于告訴我們道理,而非去討論這條規則是否合理,畢竟,我們可以把這條規則理解成編寫者的個人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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