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構成聚眾斗毆罪_什么是聚眾斗毆罪?
特邀律師
聚眾斗毆罪的認定 (一)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要嚴格掌握聚眾斗毆行為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二)聚眾斗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要與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別開來。對于因民事糾紛引發的互相斗毆甚至結伙械斗,規模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眾斗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三)“聚眾”是指為實施斗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四)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斗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斗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斗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五)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斗毆與共同傷害和共同殺人的界限,對于一方有明顯的傷害或殺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處理。 (六)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斗,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產生斗毆故意并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斗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
只有一方具有斗毆的故意,不一定構成聚眾斗毆罪,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構成四要件
(一)聚眾斗毆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二)聚眾斗毆罪的主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三)聚眾斗毆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四)聚眾斗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一、聚眾打架斗毆判多久
聚眾打架斗毆情節輕微的,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涉嫌聚眾斗毆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刑事拘留大概多久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估計可能要逮捕,那么時間就很長啦,而拘留最長37天。 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不得超過37天。之后,轉為逮捕。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三、聚眾打架斗毆處罰準則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從犯的區別 首要分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積極參加者在刑法中未作具體表述,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積極參加者指在聚眾斗毆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實施糾集人員、準備斗毆器具、互毆等行 為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的自然人。積極參加者也可以按階段劃分,在聚眾階段中,在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下,積極與相對方聯絡、預 約斗毆、糾集人員、積極提供斗毆工具的犯罪分子,是積極參加者;在斗毆階段中,積極實施斗毆行為,直接致死、致傷他人的犯罪分子,也是積極參加者。 一般參加者,是指在聚眾斗毆中作用較小,危害行為不嚴重的人員。法律沒有追究這部分人的刑事責任,說明該部分參加人員符合刑法第13條的規定, 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部分人包括在聚眾斗毆中態度一般,或其他只有輕微參與行為的人,如尾隨到場,消極應付,作用不大,甚至是被 脅迫參與的,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是聚眾斗毆罪的從犯。法條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簡單回答
之前沒有打架斗毆過,沒人受輕傷以上,棍子沒有被認定為持械,從犯,而且沒有被認定為是首要分子、積極分子,那么會判3年以下,一般也就是管制或拘役,如果確實你沒起到什么作用,也可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罰款。
從犯認定
從犯一般情況下的處理是相對于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除了首要分子(主犯),如果你是積極參與者,也要按首要分子處理。
那么如何認定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呢?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于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而定。
(二)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斗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斗毆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一般量刑
一般的聚眾斗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犯就從輕或減輕,如果情節輕微,獲得受害人諒解,甚至還可以免于處罰。
加重量刑
針對有這些情節的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一)關于“多次聚眾斗毆的”
1、三次以上。
2、一次斗毆中短暫中斷后,針對同一對象又繼續斗毆的,應認定為一次。
(二)關于“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
“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斗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并且斗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斗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斗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關于“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
(四)持械斗毆的械的認定
1、“械”是指各種槍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2、“持械”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直接使用器械斗毆,或者在斗毆中攜帶并且顯示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并在斗毆中使用,也包括在實施斗毆過程中臨時就地取材獲得器械并使用。對于奪取對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
4、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對于預謀持械聚眾斗毆但沒有將器械帶到斗毆現場或對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攜帶器械進行積極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
5、聚眾斗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對未持械一方不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刑事責任的確定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
對于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進行處罰。
(二)聚眾斗毆中,對于積極參加者作用差別明顯,能夠分清積極參加者的主、次作用的,應當對積極參加者確定主、從犯及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
(三)對于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聚眾斗毆犯罪過程中雖然要求其他積極參加者不能造成他人傷亡,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產生的,對首要分子仍應轉化定罪。
(四)聚眾斗毆中,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犯罪過程中重傷、殺人故意不明顯,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承擔責任,對首要分子應當轉化定罪。
(五)聚眾斗毆中,參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糾集,而系參加者自愿、主動參與斗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應當對此積極參加者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罪責。
(六)聚眾斗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其他積極參加者對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為,對共同加害的其他積極參加者也一并轉化定罪,但應根據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傷、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節,區別適用刑罰。
(七)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夠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共同加害人均轉化定罪。
(八)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首要分子應轉化定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斗毆罪從重處罰。
(九)在一次聚眾斗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轉化定罪,部分積極參加者沒有轉化定罪,而對首要分子進行轉化定罪的,對首要分子不實行數罪并罰。
(十)在一次聚眾斗毆中,同一行為人同時既致人重傷又致人死亡的,對行為人的轉化定罪,采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不實行數罪并罰。
聚眾斗毆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持械聚眾斗毆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1、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2、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3、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