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工資怎么結算_公司辭退員工工資怎么結算?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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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分為多種,自動辭職,被迫辭職(或辭退),自離,業績考核未完成,情況不同,結算工資的辦法都不一樣。
第一種,自動辭職。一般情況,按照合同規定,員工提前30天書面提交辭職申請,這是為了保障公司利益,給予公司招聘員工或者崗位輪轉的時間,因為不牽涉經濟補償問題,公司與員工商定離職日期,工資結算也同時截止到離職日。
第二種,因為公司違反合同規定調崗降薪或者有其他危害到員工權益所引起的辭職,以及公司效益不好,破產等引起的辭退。公司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直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提前讓其離職,并且同時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來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過試用期不滿半年的按照支付半個月工資來進行賠償,以此類推。如果是因為員工違規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等,導致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工資結算至離職日。
第三種,自離。員工并未通知公司相關部門,而自行離職。可按照曠工計算,如果因曠工造成公司損失的,可以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可以通過克扣工資的形式來達成。這種情況,員工一般就不打算要工資了,也不用考慮發工資的問題。
第四種,業績考核任務未完成,多存在于銷售行業。大部分企業都存在壓工資的情況,有的是半個月有的是一個月,對于一些存在業績考核的部門,會在月底進行統一考核,如果員工月中離職,就要等待公司統一結算,不可能每走一個人都要單一的為其計算工資,公司為了節約人力成本,一般都會與員工約定離職次月結算工資。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工資結算方法相同,可以有人為操作的部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勞動合同通常為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當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留存備案的,則需簽訂一式三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既然該條款明確規定,雙方都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具有它的嚴肅性,它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權利和義務;也便于有關部門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是解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也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勞動者擁有保管一份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予,勞動者可向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補償本人半個月的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并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的,應當按相關的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并繳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因此,簽訂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切勿貪圖方便讓用人單位代為保管,應當自行保管為妥,這樣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拿出有力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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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立即結算、結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從員工角度,離職了就希望一次性把手續辦完,避免來回跑,浪費時間,也不想再去公司避免尷尬。
2、公司存在用工風險:員工離職后去公司辦理結清工資手續遇事故,可能被認定為工傷,如果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已停保,相關費用將由公司承擔。
3、很多公司因為審批問題可能無法及時支付工資,這時應和員工書面約定:在多少個個工作日內以轉賬方式支付。避免員工來回跑,降低企業風險,也讓離職員工省心。
一、按已經正常出勤天數相應的工資計算并支付。二、需依據具體情形確定被開除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公司提出辭退員工是需要在三天之內結算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是什么?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是不能隨意辭退員工的,如果想辭退的話,必須有法定的理由。
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公司可以把員工辭退,而且這屬于合法辭退,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是如果公司是隨便給員工辭退了,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這種情況,公司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這個賠償金值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具體這一個月的工資怎么算?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是員工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平均工資一般指的是應發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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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岀于什么原因被開除,一切按勞動合同辦事。該給的給,該賠的一分也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