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_電子版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家有家法,行有行規。攝影師這個行業自然也有自己的職業操守和行業準則,在拍攝“私房照”時,攝影師是具有保密義務的,更不應該在未得到顧客允許的情況下,公開、展示和傳播照片。
私房照的概念是近年來才興起的,是一直一種私密、性感的攝影風格。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們對青春和身體的自信與留戀,希望以攝影的方式保留下自己最美好的一段歲月。
顧名思義,在拍攝私房照時,女性的穿著和姿勢多是非常性感的。也正因如此,通常情況下拍攝者也不愿意將其輕易示人,多是自己珍藏或是與同至親分享。
同樣,由于私房照的特殊性,也使得拍攝者比較擔心自己的照片會外流。這種心情和擔憂是非常值得理解的。在拍攝時,或是事先講好,或是簽署協議,以避免造成不良后果,都是十分正常的。
當然,即便此事不做過多商議,作為攝影師也沒有權利擅自將顧客的私房照示人和傳播,甚至拍攝完成后,連底片都不該保存。
然而在現實中,畢竟不是每個人都能完全遵守行規和恪守職業準則,不能做到“保密”義務的人,也不在少數。
一組好的攝影作品,不僅顧客自己喜歡,攝影師同樣也會愛不釋手。畢竟,盡管私房照屬于顧客,也是攝影師親手拍攝的。特別是被拍的對象條件非常出眾時,最后的作品也會別具一格。
愛美是人的天性。有時個別攝影師面對著一張張杰作,難免會起私心,希望保留底本以供欣賞。甚至有極個別的人,還會拿著片子向同行炫耀。說實話,拍照的生意常有,完美的模特卻十分難求。也正因如此,使得“保密”工作變得非常艱難。
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個人建議女性朋友,如果打算拍私房照,應該事先簽訂保密協議,而且在拍攝過程中也要盡量避免選取過于性感的服裝和造型,同時,如果條件允許,一定要收回底片或電子照片,以避免尷尬和麻煩。
是否有法律效力不在它的形式,而在于 對方是否知悉保密協議內容;(要能提供對方知悉的證據) 涉密文件是否標識密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說保密協議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兩年,涉及到一些特殊行業的具體單位,可延長至三年到五年,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依我之見:這要看單位的性質和保密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判斷是否有效。
一,如果提問者所述的‘’單位保密協議‘’,這里單位是國家機關丶國有涉企業事業單位為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保密條例》或《規定》,肯定是合法有效的,為保守國家秘密,任何人都必須遵守上述單位制定的保密條例或規定,如果有誰故意或過失泄密給國家造成損害的,依法會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而這一類單位的保密規定,是單位為保守國家秘密依法強制該單位全體工作人員都必須簽署并執行的,不需要以‘’協議‘’的形式來執行,因為‘’協議‘’的含義是雙方平等協商制定,而保守國家秘密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無需協商。
二,如果提問者所述的‘’單位‘’,是以營利為目的私營公司丶工廠丶合伙企業…等等單位,如果該單位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為贏得商機或該單位為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專利權丶商業秘密,該單位依公司自主經營權的規定是有權制定‘’兼顧單位和個人利益‘’的符合法律規定的保守單位秘密的協議。上述‘’保密協議‘’在該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明確告知,并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簽字的單位員工必須遵守,如果員工‘’跳槽‘’也必須遵守與原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否則,原單位有權追究其泄密者的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三,什么樣的單位‘’保密協議‘’屬無效和非法的呢?
依我之見:單位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丶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為目的,制定的公司丶企業丶經營部等保密的所謂‘’協議丶邦規‘’是非法無效的。現實生活中,比如為了走私丶販毒丶偷逃國家稅收丶電信詐騙丶傳銷丶黑惡勢力犯罪……等等,如果以犯罪為目的的‘’單位‘’制定的所謂‘’保密協議‘’,它有什么合法性?
提問者可以對號入座認真判斷,你所說的單位保密協議究竟是那一種,該遵守,還是該違反自然就清楚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一、如果保密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且形式上是合法的(有雙方簽字蓋章),就是有效的。
二、但是,如果保密協議對保密內容、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話,就算一方違反了保密條款,也難以追究其責任。
三、保密協議雖然約定對第三方保密,但國家公檢法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要求調取相關保密內容。
看你職位,高管或者技術員就要簽。另外競業限制期是最多2年,并且要按月支付補償金,否則競業限制期無效其實簽不簽,如果你知道單位商業秘密都不能泄露給第三方,否則單位都可以追究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員工進入公司時,公司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者保密協議,主要是擔心員工在職時或離職后。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包括:客戶名單、生產工藝、技術資料、管理制度等。
大多數的公司,只和中高層及骨干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極少和普通員工簽保密協議。如果您簽署了,無論在職或離職,都得遵守。當然,有以下幾種情況出現時,保密協議就自動失去法律效力:
1.保密期限自員工離職后,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2.員工離職后,公司不予支付保密津貼或競業補償金。
3.保密協議條款違法,超出法律許可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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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內容合法,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的,合法有效。
影視公司與著作權權利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
,訂立協議不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則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