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股權的法律_公司股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特邀律師
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股東出資在注冊公司的時候,會選擇認繳出資額,先實繳一部分,剩余部分則按期繳納,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年限內,繳全注冊資本。
2.遵守公司章程;企業應按照企業基本情況編制《公司章程》,股東和法人都必須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條例。
3.公司注冊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資額;
4.追加出資額的義務及出資額的填補義務;
5.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6.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不得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弄虛作假、要實事求是。
簡單的來說,企業股份制改造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應當符合《公司法》中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如改制目標是擬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則還必須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證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等關于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諸多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投資入股所享有的權利除了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外還有分紅的權利,那么這部分的權利既可以視為財產性權利。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對于股權繼承部分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后,繼承人即可憑死亡證明等材料,要求公司其他股東變更公司被繼承者股東名稱,將繼承人重新登記入股東名冊、章程。
對于拒不配合辦理且沒有正當事由的,繼承人可以以公司為被告要求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并且享有合法的股東權利。從實務工作來看,一般公司章程當中對于股東繼承的問題基本是沒有規定的,所以也建議公司在設立之初就應當將股東繼承的問題納入章程當中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我國,公司的形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
1、股東未繳足出資,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在未繳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其三,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公司業務混同,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