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費怎么算_加班費怎么計算?
特邀律師
首先看基本工資,假設基本工資是每月3000,那么沒小時基本工資是3000/174=17.24元。
平時加班17.24*1.5=25.86元,就是周一到周五晚上加的班。
周末加班17.24*2=34.48元,周六周日加班,每小時這么多。
節假日:17.24*3=51.72元每小時。
主要是看基本工資
你問的問題有點籠統,因為補貼和津貼主要以雙方約定為準,而加班費是有統一的算法。根據勞動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這里需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每天加班一般不超過一小時,最多不超過三小時,而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二個問題,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只能支付加班費,而休息日可以安排補休,而不用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規定
1.本公司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2.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國慶節、勞動節)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本人月工資-浮動工資/22.5×300%)×加班天數
3.法定假日以外平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
(本人月工資-浮動工資/22.5×200%)×加班天數
4.員工加班要從嚴控制,事前由部門經理報公司領導批準。加班只限于工程搶修,節假日值班和完成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但月累計不得超過48小時,超過48小時報總經理批準。屬工作職責要求,當日或當月沒完成,自行加班的不計加班費。
5.員工加班后,可以補休而不領加班費,但須辦理補休的登記手續。
6.員工出差期間,如遇法定節假日和超過工作時間不計加班費。
7.加班費經行政部審核后,由財務部發放。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例如:春節三天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天×300% 。在此,我特別說明一下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問題:關于基數,如果未明確約定基數的,應按照勞動者本人的全部貨幣性收入進行計算,如果勞資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算,如果沒有約定,又按最低工資的基數進行計算的,則存在克扣工資的法律風險。
平日加班為1.5倍工資,周六周日加班如果沒安排調休,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允許調休。每天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如下:基礎工資÷21.75×1.5(或×2、或×3)。《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參考資料《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也謝謝你誠摯邀請!
首先,這個是一個國家勞動法法律層面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只有國家勞動部門能給你一個祥細的解答!
其次,你可以在網上看一下關于<新勞動法加班新規>,上面一些問題都比較全面,你可以去看看!
最后,加班費怎么計算<新勞動法加班新規>有具體的規定,對于不同的企業和公司都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在結合公司的不同情況,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對于一些特種作業工種的工作,對于加班費也會有所不同;但最后都是要按照國家<新勞動法加班新規>的規定具體執行的!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2、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3、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