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么_法院調解后,還能申請再審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首先明確說明,民事調解書除了解除婚姻關系(離婚)案件在生效后不能申請再審外,其他民事調解書都可申請再審。
其次,民事再審案件是有條件的,要么調解并非出于自愿原則,要么該調解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相應證據證實調解是受欺詐、脅迫等原因,違背自愿,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反法律法規定,人民法院不會準許申請,所以,在簽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時一定要慎重。
第三、對于調解書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法律還規定有一種途徑,即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也可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
第四、對于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限,民事訴訟法沒明確規定,訴訟只對判決、裁定規定為生效后6個月內應提出申請再審,沒在上述期提出的,則沒有再審申請的權利,當然對一些特殊情況也有另外規定期限。雖然訴訟法對調解書沒有明確,但最高院民訴司法解釋有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6個月。
已經超過申請時效,一般情況是不能申請再審的。一【《民訴法》對民事調解書生效時間的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民訴法》對申請再審時限的規定】第三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再審維持原判還可以申訴嗎?為什么?
可以申訴,但是想要翻案的難度就很大了。
法院再審只能申請一次,所以法院再審以后維持原判,這個時候已經沒有辦法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若當事人這個時候對于再審裁判仍然不服,仍然堅持認為存在錯誤,這個時候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另外一個途徑就是所說的申訴,但申訴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個方式。不少當事人常年不斷申訴,最后基本也都沒有結果。
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遇到具體案件,建議優先咨詢當地律師。
民事調解案件有一種情況不能申請再審。那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書。這其實也很好理解,婚姻關系解除了,夫妻關系也就不存在了。如果當事人雙方真的想復婚,重新登記就行了;如果只是一方想復婚是不可能。所以法律規定也就不能申請再審了。
其他的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但是與不服生效判決書申請再審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對解調書不服申請再審主要限定在兩個方面:一是違反自愿原則;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解調必須自愿,這是首要原則。強迫調解是不行的。一般情況下法官也不會強制當事人進行調解,了不起作一些解釋、勸說工作。但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強勢地位強迫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達成調解協議,法律規定出現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再審。當然申請的一方必須要提供證據證實自己在調解之時受到了實在的脅迫。否則很難再審成功。
再就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這類情況比較多。因為是調解,當事人自己作出的決定,而不是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判斷,所以往往忽視法律規定,造成調解協議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當然,調解協議的內容即使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提出再審申請,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主動去撤銷。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調解協議內容侵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調解書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除了以上兩個方面,如果就調解書的實體權利的處理有異議,要申請再審就不行了,畢竟實體權益是當事人自己的,自己有處分權。一旦處分失當,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制作了調解書之后也是不可以更改的。這也提醒當事人在調解之時,一定要認真進行實體權益的處分,一旦形成法律文書就難以更改。
能夠發現調解書違背自愿原則的只能是當事人。因此,檢察院不能直接申請再審。可以兩種渠道,當事人申訴,請求再審;或者請求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不能。
因為已經超過再審申請的期限了。再審申請期限是調解書生效后6個月。
但還是要說一句,如果調解書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個人,就可以在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再審是法律上的一種救濟方法。對生效的調解想要再審,必須要符合再審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要有證據。首先是要證明原調解內容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這里指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或者在雙方調解過程中受到了脅迫。法官主持調解過程中違反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是說當事人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被強迫達成了調解協議。再者,如果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腐敗行為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公正審理的。總之,申請再審主要是講違背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的。無論那種情況申請再審必須提交強有力的證據才可引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