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條件_調解書再審申請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并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后,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對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 第三百八十七條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對于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民事調解案件有一種情況不能申請再審。那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書。這其實也很好理解,婚姻關系解除了,夫妻關系也就不存在了。如果當事人雙方真的想復婚,重新登記就行了;如果只是一方想復婚是不可能。所以法律規定也就不能申請再審了。
其他的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但是與不服生效判決書申請再審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對解調書不服申請再審主要限定在兩個方面:一是違反自愿原則;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解調必須自愿,這是首要原則。強迫調解是不行的。一般情況下法官也不會強制當事人進行調解,了不起作一些解釋、勸說工作。但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強勢地位強迫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達成調解協議,法律規定出現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再審。當然申請的一方必須要提供證據證實自己在調解之時受到了實在的脅迫。否則很難再審成功。
再就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這類情況比較多。因為是調解,當事人自己作出的決定,而不是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判斷,所以往往忽視法律規定,造成調解協議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當然,調解協議的內容即使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提出再審申請,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主動去撤銷。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調解協議內容侵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調解書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除了以上兩個方面,如果就調解書的實體權利的處理有異議,要申請再審就不行了,畢竟實體權益是當事人自己的,自己有處分權。一旦處分失當,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制作了調解書之后也是不可以更改的。這也提醒當事人在調解之時,一定要認真進行實體權益的處分,一旦形成法律文書就難以更改。
對生效的調解書申請再審與對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再審不同。
題中說出現了新證據,不知是哪方面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答復如下:
因為調解書是基于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所以,要想實現對調解書的再審,需要證明該調解書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所以,是否可以申請再審,能否進入再審程序,就看你的證據能否證明該調解書的簽署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
這兩個方面,能夠證明其中之一即可,都不能證明,那就不能進入再審了。
調解書有調解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議庭組織違反程序或者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才能申請再審。
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遇到具體案件,建議優先咨詢當地律師。
再審是法律上的一種救濟方法。對生效的調解想要再審,必須要符合再審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要有證據。首先是要證明原調解內容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這里指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或者在雙方調解過程中受到了脅迫。法官主持調解過程中違反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是說當事人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被強迫達成了調解協議。再者,如果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腐敗行為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公正審理的??傊暾堅賹徶饕侵v違背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的。無論那種情況申請再審必須提交強有力的證據才可引起再審。
謝謝邀請。
首先明確說明,民事調解書除了解除婚姻關系(離婚)案件在生效后不能申請再審外,其他民事調解書都可申請再審。
其次,民事再審案件是有條件的,要么調解并非出于自愿原則,要么該調解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相應證據證實調解是受欺詐、脅迫等原因,違背自愿,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反法律法規定,人民法院不會準許申請,所以,在簽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時一定要慎重。
第三、對于調解書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法律還規定有一種途徑,即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也可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
第四、對于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限,民事訴訟法沒明確規定,訴訟只對判決、裁定規定為生效后6個月內應提出申請再審,沒在上述期提出的,則沒有再審申請的權利,當然對一些特殊情況也有另外規定期限。雖然訴訟法對調解書沒有明確,但最高院民訴司法解釋有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6個月。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當判決下來之后,在六個月的期限內可以提出申請再審。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8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9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也就是說,申請再審是有時間限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