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最新設立條件_論述公司設立的條件?
特邀律師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等。
集團股份公司成立的條件如下: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有發起人,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交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資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最低限額需要高于人民幣500萬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在發起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數的35%。
3、股份發行、籌辦等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我國現行的公司主要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所需的條件分別如下:
《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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