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_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其可救濟的途徑是?
特邀律師
行政處罰決定書(1)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含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進行裁量的依據)。(4)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實行罰繳分離的,應告知當事人罰款繳付的指定銀行名稱、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繳納罰款是否有加處罰款的規定。(5)有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以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或決定處罰的日期為準)。(7)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一般情況下,是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訴,然后向主管人事單位復核,或者是直接向監察部門申請復合,唉,現在一想起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來解釋一下:
一,正常情況,經過復議或者復議不作為的案件起訴期十五天,直接起訴的案件起訴期六個月。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思是,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內容包括行政行為內容和訴權,這里分三種情況:
1,既知道內容,也知道訴權,起訴期自知道起六個月。
2,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起訴期動產五年,不動產二十年,稱為最長起訴期。
3,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但未過最長起訴期的,自知道內容起一年。
注意,這里沒有兩年或者三年的說法,那是民法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法中的起訴期與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不同。民法中過了訴訟時效,失去的是勝訴權,而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失去的是訴權,即過了起訴期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一下,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司法途徑就走不通了,只能通過行政手段救濟。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只要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