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_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
特邀律師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郵寄送達自掛號之日起15天和公告之日起15天即視為送達。郵寄送達的,必須附送達回證。 行政處罰告知書是按照這條法規執行的。主要是告訴當事人行政機關擬做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處罰決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力等行政救濟方式。也就是對被處罰人的申述權、知情權等權利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1、對于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
2、但是,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五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行政處罰法》第33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這個是行政處罰中簡易程序的規定,簡易即是指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簡易程序中對自然人罰款上限為5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是交通違法中簡易程序的特別規定,對自然人罰款上限是200元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后法優于前法
《行政處罰法》中對行政處罰的期限的規定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經過法定程序都可以變更行政處罰決定,能夠對行政處罰決定提出異議的只有行政處罰決定的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6條、35條、45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案件當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司法解釋,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并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3、只有有權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單位和個人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也就是說,并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實施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在代表國家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中作出的,是一種國家意志的體現,而國家意志是具有強制性的,正是這種強制性維系著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有效性體現在它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因此,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是代表國家作出的,具有國家意志性,國家意志高于任何個人的意志,公共利益高于任何個人的利益。所以,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必須得到執行,否則將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行政執法的威嚴和行政機關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