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依法作出后什么_工商行政處罰有什么影響?
特邀律師
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不僅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進行,還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序,既不僅要符合實體法,還要符合程序法。處罰程序是行政機關合法、公正地實施處罰的有效保障。
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除對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外,其余行政處罰,必須適用一般程序。對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無論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適用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此外,在行政處罰法制定前,已有一些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實施某種行政處罰的特別程序,只要不與行政處罰法相沖突,這些程序依然有效,行政機關也要遵守。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工商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拒不執行的,可能會被行政機關予以罰款、拘留。《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郵寄送達自掛號之日起15天和公告之日起15天即視為送達。郵寄送達的,必須附送達回證。 行政處罰告知書是按照這條法規執行的。主要是告訴當事人行政機關擬做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處罰決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力等行政救濟方式。也就是對被處罰人的申述權、知情權等權利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行政處罰法》中對行政處罰的期限的規定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