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調解的原則_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特邀律師
民事判決書下來了還可以下調解書嗎?
經常有朋友問,民事判決下來了,是否還能調解?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同一個法院就同一個案子,只能是選擇調解或判決當中的一種。也就是說,要么判決,要么調解,兩種方式都可以結案,但是一旦結案,就不允許再反悔用另一種方式重新結案。
如果是一審調解后,屬于案件的終結,后邊不允許當事人反悔和上訴;一審判決后,雙方都不上訴的話,上訴期結束一審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內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然后就進入二審程序。
進入二審程序后,雙方仍可以在調解和判決中選擇其一。然后按程序進行調解結案或是判決結案。二審判決或調解送達后,不允許再進行上訴。
總之,只有在一審判決未生效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在二審中進行調解。其余的情況都不允許再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有生效時間,一般從收到之日起十天半月,超出了他的生效日期你沒有上訴,法院的法律文書(調解書)即正式生效。
民事調解書送達方式當事人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九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經過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糾紛,實際一般都歸于經濟糾紛。作為原告,首先將起訴狀交于法院立案庭。起訴狀除寫明主要起訴原因外,要填寫自己和被告的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按規定交上訴訟費,并先替被告交上。這訴訟費將來由敗訴方承擔。然后立案庭立案,轉交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抽調人員組成專案法庭,一般由庭長、書記員共2一3人組成。法庭會及時通知被告應訴,并通知原被告X月x日開庭。
第一次開庭。第1項,原告宣讀起訴狀,第2項,被告應訴答辨。然后庭長詢問雙方是否申請調解?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調解,就不能調解。然后庭長?布進入審查結段。
進入審查結段后,庭長可隨時約談雙方當事人,收集證據。尤其原告,為準備最后有可能的強制執行,可以申請對被告的個人財產進行保全。法庭會跟據原告提供的線索,對被告的動產及存款進行查封。
這段時間法定3個月,可提前。這段時間,法庭通過調查取證,然后通知當事人第二次開庭。當庭宣讀判決書。
雙方對判決書有不服者,15日內可上訴中院。按不服的錢數交上訴費后,中院二審的3個月開始。
如不上訴,一審判決書15日生效,生效10日內,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轉到執行局,交過執行費,執行局6個月執行期。執行6個月到期后,或查不到財產,你又提供不了訊息,或申請撤銷執行,想再詼復,需在2年之內。
咱們這里,好多人沒存款,是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所以最好不要造成打官司的境地。
調解不會發法院傳票。一、調解的開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第十二條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