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欠款約定有利息_借款合同利息約定屬于有效合法行為嗎?
特邀律師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可能不太清楚。
如果是原來借款協議上沒有約定利息,你是借款協議上的擔保人,你只對借款本金承擔擔保責任。
后期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口頭協議或者另行書面協議又約定利息并支付利息,因為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你對利息部分不承擔擔保責任。
您好,
首先,根據您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借款協議未約定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但若是口頭約定了利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您通過其他證據證明有利息的存在,如對方承認或有利息的交易紀錄等情況,法院可以支持您的利息主張。
其次,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息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院應予支持;利息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的,屬于違法的,即高利貸,超過部分已支付的可要求返還;利息約定在24%至36%之間的,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即一方同意支付的,已支付的不可返還,未支付的則可以不再支付。
最后,民間上月息3分,也即年利率為36%,這在法律上是屬于違法的,因此,在判決中是不會支持的,若真有這種情況,建議與主審法官聯系。
有疑問也可私信法務幫進行免費解答,謝謝。
謝邀!這個要看你們怎么約定的了,如果緊緊只是口頭約定沒有錄音和錄像,沒有證明人,肯定是無效的,你也討不到利息。如果白紙黑字寫明了到期不還按幾個點付給借款人利息你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起訴要利息的。
從人情角度分析,你能借給他錢,他給你的關系肯定也不是一般朋友關系,也是你信得過的人,個人認為以和為貴,不要把關系弄到很僵,或者他剛好這段時間困難呢,你應該想辦法和他一起共同度過這段困難時期,又或者他也想還你錢恰好這段時間錢倒不過來手,也應該是可以理解的,沒有人是因為自己有錢還去借錢花的,所以大家共同努力說不定他還會感恩你,在你遇到困難的時候會加倍幫助你呢!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如果此人就是無賴,就是不愿意還錢,如果錢少影響不到你的生活就當肉包子打狗了,也看清了一個人,相當于花錢買教訓了,如果這筆錢不是一個小數目,已經影響到你的正常生活,你就只有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護你個人權了,具體事宜也要找個律師好好咨詢,保證主動權在自己手里。不建議通過以暴制暴的途徑解決問題!你說呢?
民間借貸屬于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計算個人借款利息時注意以下幾點(一)如果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4倍的部分無效。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二)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三)個人借款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明確約定無息借款。如果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利息計算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進行。
“老賴”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名詞。
1、如果題主講的“老賴”是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那么不按約定時間還錢,有以下經濟方面的后果:
a、如果是強制執行,除了承擔執行費用,從法院判決的履行期結束后第一天開始,每逾期一天支付,加付每日萬分之1.75的預期利息。
b、如果是達成執行和解后履約,權利人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2、如果題主講的“老賴”是債務人,尚未起訴到法院,那么不按約定時間還錢,原來借據中約定利息的,可以按約定收取利息,但不能超過年息24%;如果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收取違約金,當然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本金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和違約金,原則上約定還款期限內債主不能主張利息和違約金,但是超過約定期限的可以按每日萬分之1.75主張逾期利息。
這個問題與我剛代理過的案件遇到的問題基本一樣。
這個案件的情況是: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是典當合同。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利息月付,并約定了綜合費用。在約定期限內,借款人連續償還了三個月,每個月60萬元,還款時注明了款項的用途:利息。典當到期后,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同名為典當,但約定的抵押物沒有辦理實際的抵押,典當合同不能成立,該糾紛為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借款人償還2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計算。
在這個案件中,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計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給借款人的,法院認定該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約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的。
這個判決是根據已經支付過的利息為證據來判斷的,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支付的利息來判斷應支付利息的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