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轉監獄通知家屬嗎_看守所把犯人轉到監獄會通知家屬嗎?
特邀律師
這按法律程序來說是不給透漏任何信息的不過安全轉移后探監的時候就通知你了
您好,家在外省市的股刑人員被轉押至監獄后,通知家屬的方式和家在本地的服刑人員并無什么差別,主要是以親情電話和遍信這兩種方法來通知家人的。
刑事案件中,被判處有期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在收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后即即需要做好入住監獄的準備。具體流程如下:
1、法院會先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會收到上述材料后一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2、同時法院會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收到上述材料后會為罪犯辦理收監。
3、罪犯收監后,會在5日內書面通知罪犯家屬。監獄會對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如果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需要注意額是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將不再由監獄收監,而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依法是要通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第二百七十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