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是什么意思_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含義?
特邀律師
謝邀。三種情況分別介紹一下。
一、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公安、檢察機關把關的。最典型的是法定不訴。
1,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
這種情況下,可能違法,但是不構成犯罪。比如兩個人在大街上打了一架,一個把對方衣服撕破,另一個人把對方眼鏡摔壞。
2,已過追訴時效。
這種情況下,是存在犯罪事實的。但是,這個行為已經過了刑法上的追訴期間。比如說張三醉酒駕駛,沒有被交警和攝像頭逮住,也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定最高刑期6個月,追訴時效5年,超過5年之后,張三這個危險駕駛的犯罪行為仍然存在,但是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不能再把他抓來坐牢。
3,特赦免刑。
這種情況非常少,新中國成立以來只有7次。特赦,是免刑不免罪,被特赦的人,仍然是戴罪之身,但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4,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的。
刑法中,有的案件需要被害人主動向公檢法告訴,才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除非被害人被控制,無法告訴。包括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這四個情況都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要被害人和其家屬主動聲張自己的權利。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告訴,公安機關是不會留案底的。
5,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
這種情況下,即使有犯罪行為,由于當事人已經死亡,肯定無法再追究刑事責任。
1是違法但不構成犯罪,不可能留有案底。2-5是有犯罪行為,但是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其中4因為當事人不報案,也就不會留有案底。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還有其他幾種情形:
1,沒有犯罪事實。
沒有犯罪事實,舉個例子:有人在高鐵站留下一個神秘包裹。路人報警。警察迅速到場控制這個人,發現包裹里是面粉。這里根本就沒有犯罪,也就不會留下案底。
2,存疑不起訴。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犯了這一個罪,因此不予起訴。這是讓受害人非常郁悶的一部分,也是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的部分。
3,酌定不起訴。這里就是肯定有犯罪事實,也能證明就是這一個犯罪嫌疑人犯的事,但是出于種種原因檢察機關不起訴。最典型的就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而且罪行還不是太嚴重。
二、不需要判處刑罰
這里,就是已經確定這個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不用判處刑罰。
這里也有幾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犯罪行為比較輕,比如防衛過當,或者犯了輕罪又自首的,可罰可不罰。還有一種情況是對于特殊人群的照顧,比如又聾又啞的人,或者是盲人,以及一部分未成年人。這種情況肯定是留有案底的。
三、免除處罰
除了前面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這里專門討論有刑罰,最終給免了。最典型的是特赦,免刑不免罪。還有一些比如貪污、賄賂案件,金額少又主動退賠的。
關于第四個,“情節嚴重的”是量刑的檔級,針對嚴重的情節,處罰升格。以盜竊罪為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種情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后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沒有被追訴,本人也未再犯新罪的,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訴時效的期限為: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究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一種赦免制度,是對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制度。受到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是否執行完畢或者是否開始執行,都等同于刑法執行完畢,以后無論何時對其都不再進行刑事追訴或主張繼續執行刑罰。(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訴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條件,屬于自訴案件范疇。如果被害人不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受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罰實行罪責自負原則,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責任就無法追究。(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在刑法、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制定的法律中,取消了原來的某種罪或者對原來的罪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則不予追訴。
未成年人(女方不滿十四歲)和成年人發生關系,女方家長發現報警之后, 又不追究責任了 。如果檢察院也不追究的話,男方不會被判刑。關鍵是,無論十四歲的女孩是否同意,男方都涉嫌強奸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句話說的是,本來是犯刑法了,但是對象比較特殊,不追究的情況。例如,未滿14周歲的人,或者是精神病發作時的人這些人被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國家是不會賠償的。希望你能理解
刑事責任的概念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要件必須是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精神正常的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要件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才應負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不危害社會,或者法律明文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則無刑事責任可言。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這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第一項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外,其余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都屬于犯罪,但是因為各種原因不進行刑事處罰.除第一項外,檔案是有記錄的.
免予刑事處罰和不起訴的主要區別有:1、性質不同:免予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不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
2、作出機關不同:免予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第四百零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法》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職業禁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