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轉監獄是什么原因_服刑期間可以轉監獄嗎?
特邀律師
經常有人問這個問題,實際上原因很簡單,一些影視作品中,常常把一些犯人互相斗毆作為吸引觀眾眼球、謀取票房收入的噱頭。但實際上,這種問題實在是過時了。
筆者在監獄執勤三十多年,對這個問題有更真實的了解和理解。
簡單回答如下:
1、影視作品、文學作品的確有這方面的描述。并且很多、很離奇。實際上這種情節讀書是胡編亂造,并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2、監獄里面,前些年的確有這種問題。那時候從設施到制度,都存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有打人現象并不奇怪。
3、可以明確地說,現在的監獄,這種情況已經非常少見,幾乎絕跡了。
為什么呢?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現在監獄的管理硬件(設備)軟件(制度)已經非常完善,監獄里面全部視頻監控無任何死角,想打人不被發現,是不可能的。
第二、在監獄里面打人,處罰的非常重。最輕的處罰是扣除當月得分、禁閉五天,重一點的取消已有的獎勵分,停止會見;再重些的撤回已申報的減刑假釋材料;最重的是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最終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三、要是監獄絕對沒有打人現象也不客觀。一般是新入監的服刑人員,對里面制度不了解才會這樣,經歷入監教育以后,都知道獄內打人的后果,也就不會魯莽動手了。另外還有一種是智商有問題的服刑人員。
服刑中的犯人可以申請監獄異地調動。如果沒有正當的、重大的、合法的理由是很難批準的。因為犯人調動,要逐級報請到兩地監獄的共同上級批準,并由兩名以上警察親自押解交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首先是不是罪犯本來就是東北籍的,如果不是東北籍的話就有可能是反改造分子,就是那種在監獄表現特別不好的,比如消極怠工,在監獄內經常違紀的,或者是思想情緒很不穩定的那種,經過管教民警教育以后仍然不改正的,浙江一年有好幾批,不止是送遼寧,還有青海的,還有是調疆,就是把所有新疆籍的犯人遣送回新疆的,大概一年三到四批,基本都是四月到五月這段時間,我們以前每年都要配合監獄調疆,各個監獄集中起來然后第二天再用大巴直接到火車站由專列遣送回去,和北京的情況差不多,北京只要是外省籍的罪犯全部是遣送回原籍服刑。代號1045L就是調回遼寧的那批,印象特別深。
服刑人員去到監獄第一個月會做什么事呢,為什么?
筆者長期在監獄執勤,現對這個問題做簡單介紹。
1、監獄一般有若干個監區(大隊)組成,其中有一個入監監區,專門負責對新入監服刑人員的入監教育。
2、新入監服刑人員進入監獄,第一個步驟就是進入入監監區,編為若干個小組,每個小組十人左右。
3、新入監服刑人員的主要任務:
a、進行身體檢查。對有疾病的、有外傷的和其他問題的進行登記處理。
b、學習《監獄法》和監規紀律,了解了解服刑人員的權利義務,監獄的各項規章制度(如生活衛生制度、勞動改造制度、學習制度等等),熟悉本監區干警。
比如說,有的服刑人員關心打人有什么后果,通過學習他們會知道,打人最輕的處罰是本月不得分、暫停親屬會見、關禁閉一個周,如果打人造成輕傷以上,會加刑,最重的處罰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再比方,有的服刑人員關心越獄逃跑什么后果。通過學習他們會知道,越獄的絕大部分會被電網電死或被哨兵擊斃,極個別越獄成功的會很快捕回,脫逃罪加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罰。
c、填寫入監登記表,辦理接見證。
d、進行隊列訓練。
e、對所犯罪行進行反省,以及坦白檢舉。
入監學習大約一個月,學習結束會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即分到各個監區進行改造。
是的,我國《監獄法》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說明服刑人員在原籍的戶口已經被注銷。
1、主動申請,要先同轉入地的監獄管理局聯系,取得調換監獄許可資料,到原服刑地的監獄管理局簽章,然后轉入的監獄派出警車來原監獄接人。這個很難!
2、涉黑且在組織中擔任頭目,異地關押,一般會跨省。兩省監獄管理局辦理,轉監后通知家屬。
3、另一押犯單位押犯減少,主動聯系某關系較好監獄轉犯,一般跨市,省監獄管理局同意,兩監獄間辦理,后通知家屬。
題主所講,確實有這種現象,當然這這種“二進宮”“三進宮”服刑人員只是少數。
為什么這些人總是不思悔改,再度入獄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服刑人員出獄后,不能適應社會,好逸惡勞,無法自立謀生,最后又重走犯罪老路。
筆者曾經從事司法警察工作10年,見過不少“回頭客”,這些人從小就沒有得到好很好的家庭教育,上學后又不喜歡讀書,早早都輟學走向社會了。由于認知本身有問題,再加上好逸惡勞,又沒有一技之長,便干起了一些違法犯罪的勾當。當服刑期滿后,回歸社會后,發現自己找工作更難,因為他們無法洗白自己的過程犯罪史,于是便又重走老路,再度入獄。
第二,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在服刑期間會結識“同道”中人,為日后再度放獄埋下伏筆。
正常人都會有社交往來,正所謂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在監獄服刑期間,有些犯人會建立新的社會關系。試想,根據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原理,那些意志不夠堅定,認知分辨力較差,且品行低劣的服刑人員,就很容易被一些慣犯所同化。這些人出獄后會相互投奔,然后在一起再度違法犯罪。凡是有過“二進宮”歷史的人,根本就不再乎多進幾次,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了正常人應有的自尊心。
第三,失去親情的關愛,沒有了家的歸宿,再遭遇社會排斥,很容易走回頭路。
有些“二進宮”的服刑人員,由于其重復犯罪,很容易失去家人和身邊親戚朋友的信任,既而與之斷絕往來關系。當這些人出獄后,生活圈子會非常小,往往是他們在監獄中認識的同道中人。如果他們找不到工作,或者又不愿意靠出力去謀生,很容易在遭遇社會排斥的情況下再度重操舊業。對于一些多進宮服刑人員來說,監獄成了他們的“家”,畢竟那里有他們可以棲身之所,還有可以果腹的伙食。
結束語:對于多次進監獄的人來說,往往已經沒有了正常人的積極心態去面對人生,在他們的心理世界往往晦澀成份更多。扭曲的人格,錯誤的三觀,頹廢的狀態,成了他們人生的主旋律。雖然監獄也有教育,但是有些教育并不能改變人性,當環境適合這些人如臭蟲一般滋生時,他們便會就那么骯臟地茍活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