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_不當得利的概念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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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無因管理糾紛,是指因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而產生的糾紛。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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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概念與性質
1、不當得利的概念: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2、不當得利的性質: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而非行為。
3、不當得利與相關制度的區別: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法律事實,與法律行為、無因管理及侵權行為等同為債的發生根據,但不當得利屬于事件,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關的法律行為、無因管理及侵權行為。
區別: 無因管理屬于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而不當得利屬于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3、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1)方取得財產利益。(2)一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4、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無因管理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不當得利可能會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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