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名譽權的司法解釋_名譽權侵權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隱私包括個人生活,肖像,等,一旦遭到外泄和侵權,也就涉及到名譽權,所以這兩個是相輔相成的,
(1)維護名譽權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民法通則》、《刑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2)具體條文 ①《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②《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③《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9條: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名譽權作為一項人格權,《憲法》對其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民法總則》做了進一步細化,最高院也分別于1993年和1998年頒布了《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和《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法律與司法解釋均未對名譽權進行定義,只是從操作層面明確了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歸納如下:一、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并為第三人知悉。損害行為具體包括侮辱和誹謗。此外,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二、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三、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這種損害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感受。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侵權人如果沒有主觀過錯,即使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侵害名譽權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在侵害名譽的范圍內消除影響。如果造成精神傷害的,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失。如侵權人拒不承擔責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處理。另外,侵害他人名譽權,情節嚴重的(如造成他人精神嚴重抑郁等),還可能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它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規很重視這項權利的保護之外,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司法解釋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同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名譽權被侵犯構成了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要求對方進行賠償。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名譽權被侵犯的賠償,不僅僅涉及到經濟賠償,還涉及到對方需要向自己道歉,并向社會澄清,對自己造成的名譽損失應當進行合理的說明,具體的情況應當以到司法機關的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