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上訴的被告可以不列明嗎_一審宣判結束,不二審可以執行嗎?
特邀律師
其中一個被告上訴,原告和其他幾個被告一般都是被上訴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第三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擴展資料: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范圍大體是一致的,能夠成為上訴人的人,也有可能成為被上訴人。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被上訴人,但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成為上訴人。在一審程序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情況下,應以提起上訴的時間先后來確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先提起上訴的為上訴人,后提起上訴的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可以是原審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審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只有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有被上訴人的稱謂。沒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則沒有被上訴人的稱謂。因為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提起的是抗訴、而不是上訴,原審被告人不能稱為被上訴人;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因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在訴訟地位上不處于與被告人相對應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稱檢察機關為被上訴人。在必要共同訴訟人中,基于其訴訟行為的統一性和一致性,只要其中一人被提起上訴,則其他共同訴訟人亦成為被上訴人。在普通共同訴訟人中,基于其訴訟行為的獨立性,每個人都可以因對方當事人的上訴而單獨成為被上訴人。
既然可以申請執行,那么判決是生效了。生效的判決也可能是錯誤的,所以被執行人有權利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不中止執行,但申請再審被準許后,法院要下裁定,中止原判的執行。然后視再審審理結果決定如何執行還是不執行。
謝謝邀請!
問題的表達不是很清晰,按我的理解,提問者可能是認為自己不知道開庭的信息,法院未能將傳票送達給他,案件屬于缺席判決。正常情況下,原告立案時是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的(包括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公安機關開具的身份證明等),同時還需提供被告的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法院首先會電話聯系被告,但如果停機或是空號而無法聯系時,法院就一般都是通過EMS向被告郵寄送達開庭材料和傳票。當然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如果送達地址查不到被告,材料就會退件,但法院一定會向身份證地址再次郵寄,如果還是退件,法院就只能公告送達了。公告期滿則視為成功送達,法院照樣會開庭,被告不到庭,就缺席判決,視為被告放棄答辯權利。判決出來后,也會公告送達,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后,十五天內不上訴的,則判決生效。如果原告勝訴,案件又是涉及財產的,到期后原告就可以去申請執行了。如果此時被告才知道這個案件的,因為判決已經生效,被告只能申請再審,再審期間為生效后六個月。如果過了六個月被告才知道的,被告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但是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32條的規定(現在已經暫時被緊急叫停),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而沒有上訴,而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檢察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基本情況的列明,但具體個案需要具體分析,這樣才能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
被告人上訴,法院受理之后,會被對方下達上訴狀的副本,要求對方提交答辯狀,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庭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你好,其他被告可以不用列明,你只需要就不服的判決對象上訴就是。
判斷民事判決是否生效,關鍵因素是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對于當事人而言,最簡單方式就是直接電話詢問承辦法官。
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的判決書基本都是通過法院特快專遞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部分法院可能會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領取判決書,對于部分被告無法送達或者玩失蹤的,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判決書。
大家知道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由于當事人住址不同,導致每一位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日期也不一致,因此需要先確定判決的送達日期再結合上訴期確定判決生效日期。判決生效日期一般以最后一位收到判決書當事人時間作為參考依據。
一般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日期就是判決的送達日期,如果當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拒收,可以將判決書留置受送達人的住址即視為送達。對于公告送達判決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此時就要看最后一位當事人送達判決書的日期,加15天就可以算出判決生效日期。建議當事人先打電話詢問承辦法官其他當事人送達情況,是否已經上訴,從而判斷判決是否生效。如果判決已經生效,建議盡快找承辦法官開具判決的生效證明,然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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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應該是必要共同訴訟吧。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沒有上訴的一審當事人的地位要根據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確定:(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必要共同訴訟就是指人多的一方或雙方的所有人都得出庭或委托代理人,否則暗自就查不清。你如果說的是普通共同訴訟或者是非共同訴訟,沒有上訴的一方就是被上訴人。如果您還有不明白的,請繼續發帖!
一審宣判結束后,有15天的上訴期,諾原告或被告在這15天內不上訴的,那就不用2審都可以執行了。諾是原告或被告在這15天內提起上訴狀的,那就要繼續2審了,2審就是中級法院了。另外后面還有可以走有抗訴,重審的程序的,那就是高級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