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被告_民事訴訟中有兩個被告?
特邀律師
民事訴訟中沒有專門要提交的被告陳述,被告陳述一般是在庭審雙方辯論結束后發表的,對于經過舉證質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案件表達自己的整體性意見。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要交納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因進行民事訴訟所需的費用。
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所需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起訴或者上訴時,原告或者上訴人應根據一定數額或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預交的訴訟費用。
具體收費可向人民法院詢問。
非財產案件的當事人除應交納復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費用外,一般不負擔其他訴訟費用。
財產案件的當事人,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下述訴訟費用:一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這些費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這些費用也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計算交納,不能按實際支出計算交納。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出差補貼不應由當事人負擔;三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按實際成本收費。
四財產保全的申請費以及因財產保全措施而實際支出的費用。
在民事訴訟中,提問者作為被告,是可以委托律師代為出庭的。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另外,如果法院認為被告需要出庭,且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可以拘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你好,一般情況下被告是不需要交費的。
在起訴前,原告須預付受理費,在審理過程中,如果需要保全財產的,需要申請人交納保全費。這些都會依據判決結果來判令上述費用是由原告還是被告負擔。民事訴訟中,律師能否同時作為多個原告或多個被告的訴訟代理人,關鍵是看律師所代理的多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沖突。
如果被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則同一律師可以作為委托各方的訴訟代理人,反之則不準許。因為代理的特殊要件之一是以被代理人的利益為取向的,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如果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多方都認為其利益被損害。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法院不準許同一人作為其共同的訴訟代理人。但是,多個被告同時委托同一訴訟代理人的現象,在刑事訴訟中是被禁止的。你既然列了兩個被告,一個承擔責任一個不承擔責任,法律沒有禁止你這樣做,可以。但是如果根據證據是要承擔的,你的訴求沒有寫,法官會問你什么意思,是不是放棄對另一被告的責任追究,你最好的做法是撤下另一被告,告訴法官,本案暫時不追究。如果是證據本來另一被告就沒有責任可言,但是為了查清事實,建議你把此被告列為第三人較好,也可以不列,和他溝通好,申請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也行。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把是否必要共同訴訟作為追加當事人的標準根據訴訟標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種類,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與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起訴訟或共同應訴的人,叫做共同訴訟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伙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