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男方需要給女方錢嗎_離婚后男方要給女方錢嗎?
特邀律師
撫養孩子不管是離婚,雙方都有義務和責任負擔起孩子的責任。
離婚的時候,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期間女方花的錢,這顯然是不應該的。
在結婚期間,男方給你買的戒指,項鏈等,都屬于贈與行為。而給了你的東西,就應該歸你所有。如果他想要回去,就應該屬于一種侵權行為,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這些東西他是要不回去的。
另外,你們兩個共同生活了三年。在這三年當中,你們兩個人賺到錢都屬于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必要的消費開支以外,所購置的大型物品,家庭存款等,應該有你的一半。對此,你是可以主張你的權利的。
不過,根據你的描述,他的家里確實很窮,出于同情,或者說對三年夫妻生活的一種回饋,適當的照顧他一下,讓他在經濟上多獲些利益也是可以的。希望你們通過協商,把這些問題順利解決,然后分道揚鑣,各走各的路才好。
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在離婚時可以要回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需要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首先,該案例的女方是否給男方錢,是其自由選擇的權力范圍。但是,必須明確一點,既然雙方已經離婚,就屬于沒有任何關系的兩個人。如果一方在離婚后找對另一方要錢,另一方有拒絕的權利。
其次,如果要錢的一方,覺得雙方在離婚時財產分割不合理或者單方面反悔的,那么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于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謝謝邀請;依據法律規定,有婚姻存在,夫妻作為經濟上的共同體,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上,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夫妻互相進行幫扶,是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一旦婚姻解體,婚姻不存在了,同時也宣告經濟共同體解體,在法律上就撇清了一切經濟利益關系,成為了兩個經濟獨立的個體,就沒有互相幫扶的義務了。
就如樓主所問,夫妻離婚都有退休金,男方還要不要補給女方生活費的這個問題。當然是不需要再補給女方生活費了,除非男方愿意,法律才會不反對。
如果這對老夫妻是協議離婚的,在離婚的協議上,男方自愿把自己的退休金要補貼給女方的話。或者哪怕是霸王條款,只要是具有獨立行為的責任人,男方認可簽字,在法律上就能夠得到認可,男方就必須履行協議條款。
否則離了婚,女方還要男方進行經濟補貼的話,這不成了太霸道,沒有人格,太貪心的老太太了嗎?法律是不支持的。老太太既然在經濟上還有這么強烈的占有欲,當初何必去離婚,老兩口的錢合在一起,幸幸福福的牽手一輩子,豈不什么事都沒了。
錢就是命,命就是錢。錢命兩相連。要是給了彩禮跑了妻。結果=刑事案件。真的,我們有滅門的,有殺丈人的。都跟這有絕對關聯。
1、待判決生效后,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扣劃男方的存款等措施 2、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能力。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