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后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_試用期結束后沒有簽訂正式合同算不算正式員工?
特邀律師
公司說工作3個月是試用期,可是3個月過后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仍然在工作,屬于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如果入職開始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以此離職的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并補繳社保。
試用期結束之后,用人單位應該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行為。
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工人還不能算正式員工。
你好,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員工間雇傭關系的契約文本,是維護雙方權利和責任的重要憑據。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相應的用工合同,具體可以分為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協議。其中,全日制用工必須為勞動合同,受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而聘用形式的用工,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通常適用于臨時用工、項目合作,或者退休返聘等不適用繳納社保形式的用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無論你是否已過試用期,用人單位都需要自你正式上崗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合同中,注明試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合同的期限為一年以內,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主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主合同期限五年以上的,一般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半年。
喜媽在這里提醒兩點:
1. 在你正式上崗前,是否有明確的文件,證明你們既定的崗位職責、工資標準、福利待遇,以及試用起止日期。如果有,請保存好,一旦尋求勞動仲裁或者訴諸法庭,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
2. 有些公司的人事本身的業務素質有限。你過了試用期都還沒簽勞動合同,也不排除是人事的工作失誤,不一定是有意為之。因此,如果你對面前的工作還算滿意,有長期做下去的意愿,不妨先行提醒,看對方的態度(注意保留證據,以防不開心的事情發生時,自己已經善意提醒過。)畢竟,廣結善緣是一件不錯的事情。如果你只能心中義憤難平,直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即使補簽了勞動合同,以后大家共事,也很尷尬吧。
總結一下:一是保留好相關證據;二是向單位作善意提醒,先禮后兵!
希望喜媽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你這個問題我想先確認一下到底是實習還是試用?因為實習的對象特指在校應屆畢業生,實習期一旦結束,要離開公司的,公司當然不可能跟你簽合同。而試用不一樣,試用期滿后還要繼續工作,才有可能談簽合同的事情。所以我猜你應該是把試用說成了實習吧。確定了是試用,我再談談你如何應對這個問題。
首先你們公司不給你簽合同是錯誤的做法。法律規定企業應該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然企業面臨法律風險,說直白點就是企業要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F在實習期(試用期)都過了,企業還不與你簽合同,看來管理太不規范了。
你現在想走,企業要你再做一個月才放你走,這一點也錯的離譜。我想你們企業之所以要求你再做一個月才讓你走,一定是跟你說辭職走人要等30天吧?如果真這樣,那你們企業簡直是處處都想占員工便宜啊。我現在告訴你,不管企業有沒有這種想法,你只要想走,你隨時都可以走,并且不違法。我給你分析一下為什么這樣。因為企業沒有給你簽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沒有明確的規定你的試用期是多長,即便你現在試用期結束了,但沒有走轉正的審批程序,所以你依然還處于試用階段,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員工提前三天打辭職報告就可以走人。所以你無需再干一個月才走。另外,還有法律細則規定,公司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事實勞動合同關系,這也告訴你不用再多干一個月。
綜上,你就不要跟企業協商了,想走的話,直接跟企業攤牌。你就對企業領導說,入職不給簽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你再把我上面說的企業要求再干一個月才讓走人的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并且表明你將按照法律規定走離職程序。如果企業不同意,還是要強迫你再干一個月,那你就去勞動局投訴。
以上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回答:
1、關于試用期。
試用期依附于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換言之,你與單位之間的試用期約定無效,已上班的期間屬于勞動合同期限。
2、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
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逾期未簽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至滿一年,此后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多付的一倍工資時效為一年。不知你與單位約定的所謂試用期有多久,你可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
3、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
解除可以協商解除,如果是勞動者單純不想做,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解除,期滿即可走人,無需單位同意。如果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有權通知解除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可參見本人發布的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及經濟補償金的小文章。
4、關于工資支付。
原則上正常提供勞動的,單位就應當支付工資,如有拖欠、克扣,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收費。另外,約定的工資數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個案有別,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如有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聯系。
以上,供參考。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廠旦班稈直飛絆時豹江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2、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回答問題完畢)
員工入職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面會約定試用期和服務期,員工順利過了試用期后,公司通知員工轉正,各個公司流程制度不一樣,有的公司會以轉正通知書告知員工,有的會口頭形式告知員工,建議你跟公司人事部溝通一下具體是什么情況,應該是沒有什么大的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