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工資怎么發放_工傷工資如何發放?
特邀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但還需具體分析工傷情況:
一、工傷不是很嚴重,只需暫緩幾天工作的:如果工傷是這種情況,工傷醫療費用需要醫院開證明,然后拿到企業的相關部門報銷,同意后100%的報銷。同時,這期間的伙食費是以該企業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補償,當然這期間的請假不能計入曠工。
二、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這種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企業應該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嚴格上講,應該是在工傷前12月的平均工資。
三、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很多單位認為,員工工傷期間已經享受了工傷待遇,領到了不少錢,發生工傷后,有的還在醫院接受治療,有的在家養傷,并未到公司上班。那是不是可以不用給發工資呢?或者只給發最低工資呢?
答案是錯!職工工傷治療期間,工資是要照常發放的,而且不能按最低工資來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上述法規中“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意思是:用人單位應根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之前的工資福利水平按月發放工資,不能因為其未上班等少發或不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應發放給工傷職工的工資標準為:按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計算(特別注意:這里所說的“工資”包括了日常所說的“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
如果工傷期間,沒有發工資,建議先找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不行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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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治療期間,福利待遇也要照常發放
職工在工傷治療期間,應繼續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職工福利,用人單位不能以工傷職工停工治療工傷為由,停止發放工傷職工的福利待遇。
職工福利主要包括:上下班交通補助、過節補助、住房津貼、通訊費補貼、伙食補貼、旅游福利等。
職工工傷治療期間,單位可能還需承擔護理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還要負責護理和照顧工傷職工。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對工傷職工進行:
1、用人單位直接派人員護理工傷職工;
2、用人單位以支付護理費方式請人代替護理。
不過,對于單位需支付護理費用的標準,有的地區并沒有任何文件有明確規定,所以一般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共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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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發放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據工傷情況不一,發放的時間不同,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最長延期后可以超過達到24個月。停工留薪期內的職工待遇應當與職工原待遇保持不變。如果規定的停工留薪期超過后,職工再請假的話是屬于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80%的最低工資即可。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要積極參與救治、墊付醫療費,按照規定向工傷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確保工傷后按照工傷待遇執行。一般情況,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相關的負擔會非常低。只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我們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我們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維權申請。勞動監察的維權時效是兩年,我們可以等待治療完畢之后再提起。
職工有工傷有治療的停工留薪期,非工傷職工有醫療期,但是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內并沒有提及休息期。
休息期一般是我們大家約定俗成的稱呼,一般指的就是醫療期或者停工留薪期這樣的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要保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工資待遇不變,相應工資待遇仍然要按月發放。
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也不得超過12個月。
值得說一下的是,一些工廠企業加班情況比較嚴重,但是總有一種標準工資,停工留薪期內應當按照標準工資發放。這種情況不發加班費,大家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是單位以考核為主的績效獎、年終獎,這些獎金是要按照正常出勤和工作效果發放的,所以不能減少。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停工留薪期待遇,我們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畢竟工傷職工一旦被用人單位主動解除,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相應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待遇和經濟補償金待遇。如果是違法解除,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待遇。相應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所以,工傷職工更應該大膽維權,要求用人單位完全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兌現有關待遇。
不過,如果過了醫院規定的必須的停工留薪期,或者職工還要治療其他疾病,那么應當享受的是醫療期待遇。
醫療期待遇全國的普遍標準,一般是按照最低工資的80%支付。這就有很大的落差。曾經廈門一個外企高管,得病前月薪2萬,得病后醫療期待遇1000多元。這也確實沒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醫療期的時間實際上也是不短的。根據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齡,最長可以達到24個月,可以在30個月內休完。
如果治療后確認失去勞動能力,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是6個月的應發工資標準,重癥加付50%,絕癥加付100%。相應工資標準應當按照職工正常工作時的標準來進行計算。
失去勞動能力,只要社會保險繳費滿15年,就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或者退職手續了,一些地方是領取病殘津貼待遇。總之國家會給予一定的保障。這也看出我們提前繳納社保滿15年的重要性了。
綜上所述
我們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還是非常全面的,希望勞動者能夠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積極的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共同創建和諧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期間的工傷工資與正常上班的工資、獎金、福利與正常工作相同,因此績效按正常工作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