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久_勞動合同兩年的試用期是多久?
特邀律師
按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企業在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了三個月試用期限,第二次應該是補充協議之類的,根據你表述,我猜測應該是經過你簽字的,這個企業不算違規。
目前來看你的敘述:你們在第一次試用期滿之后簽訂了延長3個月試用期協議,企業現在的意思是要解聘么?
如果這樣的話給出以下建議:
1、你自己不要寫辭職報告,應該由企業出具解聘合同,獲取賠償(按照你入職時長,應該是1個月的工資)
2、如果近期沒有工作打算,可以在公司出具解聘合同后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
3、如果企業沒有交社保(按規定試用期也是必須交社保的,屬于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必須在30日內辦理社保),建議你搜集證據(工裝、工牌、工資流水、考勤打卡記錄、活動參與照片、培訓照片等等盡可能的搜集你存在過的證據)去進行勞動仲裁即可,可以獲取合理賠償(社保補繳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問:我和現在的單位簽的勞動合同時間是兩年的,請問可以約定多久的試用期嗎?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一般勞動者在入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會跟勞動者簽訂合同,并約定好試用期。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當日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勞動者擔心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過后不簽勞動合同,則勞動者應該保存好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比如工資發放資料,進出證,工作證等相關證據,以便日后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就是說,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可以是1個月,也可以是2個月。
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也可以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6個月,但不能超過6個月。
公司這樣違反《勞動合同法》,超過法定部分的試用期應按轉正工資發放工資賠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感謝邀請,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這個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期限,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勞動合同無論是試用期內還是正式期內,那么都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30日內給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這一點是沒有辦法改變的,也就是說試用期內的員工是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那么這個勞動期限是怎么規定的呢?我們就把這個勞動合同法的明文規定給大家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里面有明文規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所以說這個試用期限是根據你簽訂勞動合同的長短來決定的,一般情況下是不得超過6個月,所以說試用期超過6個月就屬于一個違法的。當然你的這個個人社保,在試用期內的第1個月實際上就應該購買,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你無論你的試用期有多長,那么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30日內就應該依法給員工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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