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辭職離開公司有什么后果_不辦理離職直接走有什么后果?
特邀律師
其實這個提問就已經反映了公司的違規點了。離職手續是怎樣的,大部分員工也都知道: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公司,轉正后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公司都要求離職必須經過公司批準才算有效,實際上公司的這個要求是無效的。因為員工只要按照規定天數提前告知了公司,到期員工就可以直接走,并不需要公司批準。
公司在離職流程上有什么其他的批準權限?
一、如果員工需要提前走,那需要公司批準才行。比如員工等不到30天,需要提前就走,這個只有經過公司同意才行。因為這個30天是為了給予公司招聘新人以及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
二、離職交接過程的一些手續。比如交換公司的物品、工作交接情況,但這些都不會影響30天的期限。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處理完,公司有沒有簽字,到30天員工一樣可以走人。
如果公司沒有批準,員工直接走算違法嗎?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已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公司,那么到了30天,不管公司有沒有批準,員工都可以走人,不算違法。
有沒有什么后果?重要的是歸還公司的物品、將手頭的工作交接給公司(若沒有人接手,可以用文檔的方式詳細寫清楚發給公司。),若這些有什么差錯,可能會被公司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失,但公司必須通過法律途徑。
二、等不到30天就要走,但公司沒批準就直接走了,這種算違反勞動合同法。
這種情況,公司也不能直接扣你的離職公司。如果公司認定員工因此對公司造成什么損失,那么公司應當提供證據通過法律途徑來要求公司賠償損失,而不能直接扣工資。
三、不管員工走人是否違法,哪怕曠工,已經付出勞動的工作時間,公司必須支付工資。
最后,說明一點,如果員工提交了書面的辭職申請書,但公司就是不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故意拖著怎么辦?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30天是給公司的期限,公司有義務在這30天內招聘新員工、安排交接并處理離職事宜,若因公司故意不處理,那后果由公司承擔。
【悠閑職說】觀點:個人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又沒有真正離職,還繼續在公司干,這樣就表示你與企業雖然是書面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又在繼續履行事實的勞動關系。如果上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經獲得了經濟補償金,那么,下次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你的工作年限就只能從現在開始計算至下次解除勞動合同止的年限。如果你剛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未獲得企業的經濟補償金,則下次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作年限,應將此次解除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計算,也就是說你自愿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實際離職不影響工作年限的延續。
一、你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企業仍讓你在企業繼續上班,對你個人沒有影響,但對企業有影響
你與企業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企業仍讓你在企業上班,表示你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入職兩個月內,企業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兩個月至一年未簽訂的,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你雖然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企業仍讓你在企業上班,而又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支付又倍工資的勞動爭議風險。一年后未簽訂勞動合同,則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后因企業原因無故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就需要支付賠償金。
二、你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又繼續在企業上班,要保存上班的相關證據
你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從法律上來說,你已經不是企業的職工了,就不再與企業存在任何關系了。但你又仍然還在企業上班,因此,需要保存好你還在企業上班的相關證據,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你還在企業上班,企業完全可以以你已經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與企業不存在任何關系為由,不再支付你的勞動報酬,那樣你就可能吃虧了。所以,務必保存好你繼續上班的證據,繼續打卡,并保存工作簽到、工作記錄表、領導工作安排的錄音等記錄,以防不測。另外,如果企業又留你上班,你自己也舍不得離開企業,建議你還是與企業HR協商,收回辭職報告等書面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把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作廢,或者與企業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與企業保持良好的勞資關系為妥。
總結:個人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又沒有真正離職,還繼續在公司干,這樣就表示你與企業雖然是書面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又在繼續履行事實的勞動合同。如果上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經獲得了經濟補償金,那么,下次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你的工作年限就只能從現在開始計算至下次解除勞動合同止的年限。如果你剛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未獲得企業的經濟補償金,則下次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作年限,應將此次解除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計算,也就是說你自愿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實際離職不影響工作年限的延續。
你雖然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企業仍讓你在企業上班,而又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支付又倍工資的勞動爭議風險。你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又繼續在企業上班,也要保存上班的相關證據,以防止與企業出現勞動爭議。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職場套路深,離職需謹慎。手續不規范,麻煩一大堆。
我們經常會遇到想離職公司一個勁卡著不放人的情況,有人選擇直接自離,不辦理離職手續。這樣的結果就是最后的工資結不掉,離職手續辦不全,離職證明開不出來。要想知道沒有離職證明的后果,首先要清楚離職證明都有什么用途。
取公積金需要離職證明
最常見的離職需要解決的事項當中,取公積金一定是一個重要的子項。在大多數城市里面,勞動者要提取公積金,都需要公司開具相關證明和手續,而離職證明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自離以后要取公積金除了通過“黑中介”之外,大多需要離職證明。
為下一份工作提供材料,證明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當前的就業形勢下,公司對于大多數勞動者的背景會進行調查,尤其會注意勞動者與其他公司的勞動關系問題,需要我們提供相關證明留檔。離職證明就是證明我們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基本材料,有公司會明確要求求職者去開具離職證明。
總之,離職補辦手續會有許多問題遺留,我們可以在公司不放人的時候選擇自離。但是離職以后,還是要重新返回辦理離職手續,與公司商量解決問題,減少相應的麻煩。
應該沒什么麻煩,實際上現在的辭職,都是先找好了工作,再去辦理辭職手續,這是職場人士之間不是秘密的秘密,還有什么好擔心的呢?
一、辭職的動因分析。
現在的人之所以要辭職,更多的不是自己的原因,很多人都是單位的原因,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在原單位沒有發展的空間。很多人都想有一個穩定的工作環境,都想安居樂業,但是由于在單位看不到自己的發展空間在哪里,往哪個方向發展,這種情況有可能迫使他要去重新找工作。
第二,人際關系處理不好。很多人其實在原單位干得很不錯,和高層、中層相處都不錯,但就是和周圍同事關系處理不好,唯一的辦法,如果有了好的下家,辭職是必然的的選擇。
第三,單位經營不好。很多單位由于經營一直困難,員工工資不能按時發放,有的甚至一拖再拖。員工收入本來就不高,這時只要能找到別的單位,也會跳槽。
第四,單位沒社保。單位什么都好,就是老板法制意識淡薄,采取種種借口不給員工辦理社保,這樣的單位也是無法留住人才的。
二、沒辭職找新工作有麻煩嗎?
第一,法律風險。雖然現在很多人辭職基本上都是先找好了工作再去辦理辭職,只要你提出辭職,一般單位都會同意,但是如果單位要給你較真的,還是有麻煩的。比如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新單位能給你一個月的等待期嗎?如果不能,這就是麻煩。
第二,道德風險。如果找工作的時候不夠小心謹慎,讓單位知道了你用上班時間找工作,多少會耽誤單位的工作,即使單位不怎么說你,自己也會感覺良心不安。
第三,選擇不當的風險。雖然你找好了新的單位,承諾也是很不錯的,但是辭職出去干了一段時間后,才覺得無論工作環境、薪酬待遇,發展前景都不如原單位,但是后悔已經來不及了。
總之,特別是和單位簽署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尤其要注意防范法律風險。
你好!看你單位是否與你簽訂合同、繳納五險一金:
如果繳納五險一金了,需要您做離職手續辦理的,這樣單位的停保和離職證明才會給你,你再去新的單位才能夠正常辦理相關入職手續;(原單位可以正常辦理停保的除外);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主動權就在您身上了!
如果是公務員、事業單位您就必須辦理離職手續,自動離職和辭退是完全不一樣的,自動離職不會影響你后續就業,但是如果是辭退,后面就回影響您很多事情了!
肯定會有影響,主要是到時候辭職可能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 原公司后知后覺,你偷偷找了新公司都入職了才來辭職,本身就不符合規矩,可能拖著不給你簽辭職(如果被公司拉入行業黑名單,那就更得不償失了)
- 之前的工作沒有和原公司領導及繼任交接,一走了之是不太負責任的做法,對自己的個人名譽也不好
- 一般來說,在職期間私下找工作本就是為大多數公司所忌諱的,所以才有那么多人通過獵頭私下尋找新機會。
總的來說,在職期間私下尋找新機會的行為,大家不會故意刁難,但應該在新工作入職時間之前,先正常辭職交接,再去新公司報道是合理合情的做法。
從你的描述來看,這個廠的廠規確實比較苛刻,但如果你不寫辭職報告就走的話就領不到當月的工資。
如果你當初簽的勞動合同有不辭職走人屬違約的話,你可能還要負違約責任。所以你還是先辭職,拿了工資再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