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離職怎么處理_員工突然離職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題主的問題是一個關鍵崗位的員工突然提出要離職,但通過自己的努力去招聘才發現,滿意的接替人員一時無法招聘到崗,為了不影響后續的工作開展,現在題主在糾結是應該留下這位員工還是直接放人讓他走呢?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人員提出離職滿一個月期限時,公司無權拒絕員工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出現阻攔的行為,那么已經涉嫌違法,離職人員完全可以向相關權力部門主張自己的權益。
為此題主有意留下這位提出離職的員工,則應該在滿一個月前提出商討。為此在開展商討前,應該弄明白這位員工突然提出離職的原因是什么,只有找到突然離職的癥結,才方便自己的挽留計劃?
對于突然提出離職,我分析可能存在的因素有:
確實有急事需要離開一段時間,而且時間可能還不短。
在公司受到了委屈或者不公平待遇,一氣之下提出離職
被人挖了墻角,到工作條件更好,工資更加豐厚的單位去工作。
為此題主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應對,對于第一點,可視情況安排假期,讓員工處理完自己的私事后,再回公司上班,這也體現出公司的人性化管理。對于第二、三點。只能通過適當的加薪或升職,可能才能擺平。
但題主前期已經開展招人的情況來看,其實題主所在公司最早是沒有想過要留下這位員工的計劃,更多的是想通過新招聘人員回來接替該員工的工作。而現在因無法招聘到滿意的接替人員,才開始做挽留的動作,這就顯得
公司的挽留不夠真誠,而且有“馬后炮”的嫌疑,留下員工的可能性應該也不大。
當員工不同意留下,堅持要離開時,那應該如何處理呢?為此我的建議如下:
01.分化該員工的工作內容,由部門內其它同事分擔交接,留足新人招聘時間。
如果員工堅持自己的想法,不愿意留下來繼續工作。在沒有合適人員接替的情況下,最方法的辦法是題主部門其它員工做好溝通,幾人分擔離職人員的工作內容,順利完成交接。
對有分擔工作內容的員工,保證在該員工離職前,把其負責的工作交接完畢。同時對有參加分擔工作的其它員工,建議在新人到崗在此期間,分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讓大家工作更有動力與責任心。
02.降低接替人員的錄用標準,找不到滿意的接替人員,可以先找一個有培養潛力的人員加以培養。
在招聘過程中,其實想找到完全吻合的接替人員很難,而且這樣的人員的薪酬標準也會很高,而且因工作沒有挑戰還容易流失。為此可以錄用一位有適當工作經驗,有培養價值的員工來接替工作,然后把其培養到公司認可的標準。
這樣的員工工作更有激情,更感恩公司的培養,為此這樣的員工穩定性更強,又能及時解決現在出現的招聘難問題。
綜上所述:其實現在才給離職員工協商留下的問題,其實已經有點晚了,畢竟是在自己沒有找到合適員工的情況下采用的無奈之舉,不過可以一試。其實我更建議分化該員工的工作由其它多人暫時分擔負責,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來解決增加工作量的難題。同時降低新人錄用標準,把新人培養成自己滿意的人,這樣或許員工更穩定,對公司更感恩,更有利于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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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辭職就辭職,想挽留就聊聊,不想挽留,就讓他走。人才合理的流動,對公司來說,還是非常好的。
老王原來自己創業的時候,也是遇到業績比較好的員工離職創業。畢竟小公司,沒有進行敬業限制,老王想,這樣的員工離職創業,應該對公司的業績造成很大的影響。
但時間過去了一年多后,不但沒有影響,反而業績有所上升。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現象呢?因為員工離職后,老王感覺從配置兩位新人。新人入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非常用心的工作,通過自己的業績來表現,展示給老板看。就這樣,我們公司的老客戶一個都沒有被離職的老員工帶走,反而客戶增加一些。
這給老王一個結論:
1、合理的員工流動是很正常的。
2、新員工入職第一年的業績可能會超過老員工,是因為新員工在拼命的工作,老員工停留在自己以前的業績輝煌之上。
3、客戶不關注誰為他們服務,只關注你服務的質量和速度。
基于這些,老王每年都會淘汰一部分員工,目的是激發其他員工對公司的新鮮度,去全力以赴完成工作。
這是老王的思路,針對樓主的答案!老王建議:
1、雨要下,娘要嫁,隨他去吧。不要挽留,挽留提出離職的員工,他們只會不斷給你提要求、加碼,你是無法滿足他們的要求。
2、招聘新員工,有利于鯰魚效應,可以激活其他想休眠的人。
3、公司資料和客戶資源不能集中在員工那邊,而是公司里面,不能被員工牽著鼻子走。
以上這些是老王的答案,希望能幫助到你!
1.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時,用人單位有權拒絕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員工不履行交接手續。
2.造成損失的,要求員工賠償
員工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錨點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但要注意,實踐中用人單位需有證據證明存在經濟損失,且經濟損失與員工未履行交接手續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員工惡意將公司某些重要文件、密碼等物品及信息帶走,造成公司業務停滯或遭受其它直接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3.緊急情況下可以扣發工資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扣發工資在法律上都存在風險。但是,如果員工將公司的重要財物,如汽車、筆記本電腦、手機或其他重要信息帶走拒不歸還或拒不告知公司的,可能會給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那么公司可以適當扣發其工資。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司扣發工資的行為,往往是有權機關要求公司予以糾正,只有在公司拒不改正的情況下,才會處以罰則。
看情況再定!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