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唯一房產不能被執行嗎_怎么樣才能執行老賴的唯一住房?
特邀律師
很多債務人將自己的“唯一住房”當成是“救命”的最后一根稻草,以“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為由,拒不償還債務。
生活中,打贏官司卻得不到錢的債權人比比皆是,即使申請強制執行有時也執行不了債務人的財產,而房產作為數額較大的執行標的,通常是債權人選擇執行債務人的重點財產。
而債務人也都是以“唯一住房”為理由,認為不能被強制執行,拖欠債務。那么,“唯一住房”是否能被強制執行呢?
債務人為什么以“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為理由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許多老賴以此為理由,即使有房產,還是不還債務。
徐某拖欠蘇某五十多萬,由于只是生意上的聯系,蘇某并不知道徐某的住址以及房產信息,蘇某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蘇某勝訴,并受理執行。
雖然法院已經受理,并通知徐某,但是蘇某之后卻聯系不上徐某,于是在六度信用上發布懸賞,希望有人提供徐某住址線索。
由于平臺提供線索時需要選擇提供工作單位、住址、車牌號等分類,信息較為精準,不久之后,蘇某就得到了徐某住址的消息。
徐某以“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為由,拒絕償還債務。
“唯一住房”是否能被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唯一住房”執行方面的問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對被執行人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這就意味著,只要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唯一住房”為由拒不償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因此,徐某的算盤打錯了,法院審查后,對房屋進行了司法評估拍賣,蘇某也書面同意從拍賣款項中扣除相應的租賃金,徐某盡管有異議,依然被法院駁回。
“唯一住房”不再是債務人拒不償還債務的最后一根稻草,債權人在遇到向徐某這樣的老賴時,可以理直氣壯的說:“即使是你的唯一住房,我只要留夠租金,一樣可以拍賣!”
六度信用六度君認為債權人在債務人大額借款時,為了規避風險,可以要求債務人以不動產做抵押,以防出現執行問題。
社會對老賴的打擊力度逐漸加大,同時也越來越注重維護債權人權益,債權人也可以通過網絡平臺,比如六度信用,曝光老賴,發布懸賞,借助廣大網友的力量,維護自己的權益!
執行案件中,能夠將財產執行到位是所有申請執行人的最終目的,但是在執行案件中,“執行難”已經是法院、當事人最棘手的問題。面對“執行難”問題,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這兩年不斷加大力度,出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及舉措保障執行案件的順利解決,破解“執行難”問題。
針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采取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上述條文對被執行人居住的唯一住房的執行條件作了規定,可做如下適用:
1、對被執行人房產不得拍賣的條件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非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即便是唯一住房,在存在抵押的情況下,也可依法拍賣。
2、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可對唯一住房強制執行。
3、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可整體處分后保留夫妻一方非被執行人的份額。
4、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明顯超出最低生活需要的,可以作為執行標的。
唯一住宅,如果只是普通的,出于人道,一般是不予執行。九十年代的時候,法律法規不是很完善,人權的尊重度還在初始,在執行過程中,但凡能執行的標的,幾乎都執行。執行后,不管被執行人露宿街頭或是乞討過日。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人們迫切需要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所以,現在的法律首先是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才允許執行。
按相關規定,債務人欠錢,對于唯一一套住房,屬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