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員工傷如何處理_返聘人員工傷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 據我的了解,退休返聘人員已享受退休待遇,用人單位無法再幫返聘人員購買社保,即沒有工傷保險,這個只能跟用人單位協商了 我看了其他人員回復了這個問題,如果能像在職職工一樣有待遇的話,那豈不是這個退休返聘人員一邊享受退休待遇,一邊享受在職待遇,人員身份怎么識別呢?這個是不是有點矛盾呢? 我所在的單位就遇到過類似的事情,確實沒辦法給退休人員再購買社保。不過最好還是咨詢用人單位或者去社保經辦機構了解一下吧
退休返聘人員不受勞動法保護,也無法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在工作崗位上發生意外事故,一般情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處理不成也會比照工傷來解決。隱形風險很大。
1、返聘人員為已退休員工,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律的保障了。
2、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公司承擔責任,支付員工的醫療費及治療期間工資。如此做法避免出現矛盾糾紛。同時需要給受傷員工溝通,說明公司已經是退休員工,不再按照未退休員工的待遇來計算。
3、在治療完畢后,可以解除返聘協議。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也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在工作中受傷,若與單位協商不成,只能通過民事途徑來解決,即直接到法院起訴單位要求人身傷害賠償。建議退休返聘人員,最好要求用人單位給參加一個人身意外傷害險(商業保險),以備不測。
辦理工傷保險的前提為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應該分以下情況,一是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但是未辦理退休。此種情況下的用工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如果說能夠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那么出現工傷后,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即可。如果說不能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風險最大。根據相關文件,此種情況為工傷,單位未交納工傷保險的,由單位全額承擔。如果單位未承擔的,員工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二是員工已經辦理職工退休,并領取養老待遇,注意此退休必須為職工退休,而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待遇。此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既然是勞務關系,那么在工作中出現傷亡情況就非工傷,企業可購買雇主責任險,降低用工風險。
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于工傷。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于勞務關系的特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退休返聘人員,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聘用單位自行負責!
返聘合同,需要注明工傷賠償!單位承擔的金額!
因為,事業單位都沒有這筆資金開支!保險公司也是不賠償的!
退休后,用人單位返聘后職工因病瘁死,單位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死的時間、地點和返聘行為來看。
一是從死的時間來看。如果該職工瘁死的時間是在上班時間,且職工是在干與本單位工作相關的事,并且職工發病后48小時瘁死,屬于工傷的范籌。但是職工己經退休,單位就不能為其購買工傷保險,從工傷的角度是不能賠賠償。
二是從發病的地點事看。如果職工發病瘁死是在從事單位的工作,或者雖然沒從事單位的工作,但在做與單位相關的事,如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在路途中因病瘁死,都屬于工傷的范籌。由于職工己退休但,也不會鑒定為工傷的。
三是從單位反聘職工來看,因職工己退休,說明職工己達到退休年齡,不能再從事工作了,單位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然而退休后又返聘,單位的行為己購成了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職工退休后單位返聘,單位己構成了違法行為,如果職工瘁死是在做與工作相關的事瘁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雙方共同協商,反之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