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擔保人的期限_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多長?
特邀律師
民間借貸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限由雙方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您好,謝謝您的邀請。根據巜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借條未寫明還款日期,擔保人的責任期限應當自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之日起6個月內。
特別提醒,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后的2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
1、民間借貸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限由雙方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超過了擔保期限,如果合同中約定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是要替借款人還款的。如果合同中約定是一般保證,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雙方在擔保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那么通常情況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1、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為有約定的從約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債務期限,也不得超過主債務到期后的二年;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到期后的六個月。 2、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就是保證人的保證期限。最高法院《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钡?6條第1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