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_什么情況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以下三種情況是需要的: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后默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一種情況是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則是法定情況,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足以上兩種情況中的任意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本身,亦享有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若是勞動者不同意,可以不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因此,根據你的描述,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你工作滿10年了,需要支付你10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