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_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嗎?
特邀律師
滿十年以上,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公司應為你交社保,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補交保險及經濟補償金等。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能解除的。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終止日期,即終止時間不固定的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除期限外的其他條件),這種勞動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續下去。但是,只要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方當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5條
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只是在期限確定上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所區別,不是對違法者的無原則保護。
依照以下原則處理: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支付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需支付補償金)(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需支付補償金)(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支付補償金)(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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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必須終止勞動合同嗎?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還不能領養老金,這種情況下,單位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終止權的行使,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
但是呢,其實,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保是否交夠15年,這對用人單位并不重要啊!
用人單位并不在意你是否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只要你到達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該終止的,用人單位就會毫不猶豫地“遵紀守法”給你終止了。
因為,我國對退休年齡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啊!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只能成為民事雇傭關系的主體。這并不意味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就不能再繼續留用或再次受聘,而是說他們將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調整。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屬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能購買社保嗎?
好不容易熬到了退休年齡,但是養老保險沒交夠15年,就不能領日思夜想的養老金,這該怎么辦呢?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所以,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單位是不能再為員工參保了。
參保人可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自行參保(注意:必須是回戶籍地參保!),直到養老保險累計繳滿15年,就可以坐等養老金,享受喝茶看報遛鳥溜孫子跳廣場舞的生活了!
三.超退休年齡工傷怎么辦?
現實中,還是有很多退休返聘人員仍在繼續工作,他們拖著疲勞衰老的皮囊,為了生活為了家人而奔波勞碌,如果他們發生了工傷,是否還有工傷保障呢?
對此,人社部明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這里說的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不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哦!
每個人都會老,變得頭發花白、行動遲緩,卻還在為了活著而活著,這時候才會明白:啊!還是有養老金好啊!所以,為了避免以上那些麻煩的問題,還是未雨綢繆吧!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地圈問答團隊:董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