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白法義搶劫運鈔車_太原搶劫運鈔車案國語版/沈陽運鈔車搶劫案/搶劫運鈔車會被怎么判刑?
特邀律師
在中國,搶劫運鈔車和銀行都是死罪
我個人覺得應該賠償,原因一:非常明確黃某只有砸運鈔車行為,沒有劫取錢財的動機和意圖,也沒有傷人行為;原因二:運鈔車完全有時間和能力避開黃某的砸車行為,也可報警處理,現在到處是監控,若黃某的行為有錯肯定逃脫不了處罰,哪怕迫不得已開槍可擊中非要害為什么一槍斃命,押運員有過失行為。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基本案情吧。
黃某走在路邊的時候,一輛運鈔車從他旁邊經過時,將他剮蹭了一下,讓他差點摔倒,而運鈔車駕駛人并沒有將車停下來向他道歉。黃某在花臺上坐了一分鐘,發現運鈔車在前面等紅燈,于是遏制不住心中的滿腔怒火,追上去用磚塊等物砸向運鈔車。
運鈔車車長梁某見狀便下車制止他的行為,多次口頭警告無效以后,便開槍向他射擊,后雖立即撥打120通知醫務人員前來搶救,但黃某還是因傷情較重而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黃某的父親認為,這是一起實現預謀好的故意殺人案件,聲稱梁某故意開運鈔車剮蹭黃某,然后算準時機故意等紅燈引誘黃某上前追砸運鈔車,最后堂而皇之地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將其射殺。
黃某家屬認為,黃某是被“走走停停”的押運車,“釣魚一樣誘殺的”。
但我認為黃某家屬的猜測過于陰謀話了,我更傾向于認為運鈔車是不小心剮蹭到了黃某。因為車長梁某和死者黃某并無仇怨,黃某正好在途經路邊和剛好遇上紅燈,都是梁某無法準確控制的,因此,與其說整個事件是場陰謀,我覺得更像是一場巧合。
至于最后梁某被判故意殺人罪,我認為是比較合理的,因為梁某的行為明顯屬于防衛過當。
黃某只是出于泄憤而用磚塊等物追砸運鈔車,造成運鈔車后視鏡等部位損壞而無法正常駕駛,這種行為頂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而梁某當時也能正常判斷出黃某只是想砸壞運鈔車而不會有其他目的,比如搶劫,因為誰會傻到拿著磚頭去搶劫運鈔車呢?
其次,黃某除了磚塊等物,并沒有其他兇器,運鈔車押運人員全都是荷槍實彈的武裝人員,他們也都受過一定的專業訓練,要制服一個手無寸鐵的平民百姓可謂是易如反掌。但他們并沒有想到去制服黃某,而是直接開槍射殺,防衛行為明顯已經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防衛行為不超過必要限度,而所謂的不超過必要限度即是指防衛行為和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相當性,防衛行為以剛好能夠制止該犯罪行為作為標準,并且造成的防衛后果不能明顯超過犯罪后果。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黃某并非是追砸運鈔車,而就是想搶劫運鈔車,那么這就屬于及其嚴重的搶劫行為,因為運鈔車在法律上屬于金融機構,搶劫金融機構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這種情況下,梁某為了保護運鈔車的財產安全,開槍射擊黃某就構成正當防衛。
但是,黃某僅僅用磚頭追砸運鈔車,社會危害性還沒有嚴重到可以被剝奪生命,梁某本來可以采用一般的方式將其制服,比如按倒外地,但卻直接采取開槍射擊的嚴重方式,顯然超過了必要限度,法院判決其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也屬于合法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當然,故意殺人罪已經構成,其家屬獲得相應賠償也是在情理之中。
我認為搶劫和還錢是兩種不同意義的概念,認定搶劫罪成立就應該依法處理,法院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判決,至于債主收到的是否追回答案是肯定的。對待這種問題要區別開來,以確保法律的透明度和嚴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