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定可以離嗎_起訴離婚一定會離成嗎?
特邀律師
離婚能缺席判決嗎?
一、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結論:你不去,法官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我認為:男女婚姻破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第一次是離不了的,你向法院起訴,法院收到判決書后判決你不準離婚。為什么?男女組建家庭不容易,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不輕易判令你離婚的。從接到法院判決書時滿六個月后,你們不能復合,再第二次向人民法院遞上起訴狀,法院可判決你們離婚。
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基本宗旨還是勸和不判離。這是從社會層面家庭層面各個方面考慮的結局,古人說過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說明婚姻不是一句簡單離而所能離的,不管男女對于離婚國家還是多少給雙方施加了壓力。
法院還是本著好說歹勸的方式方法,盡量不讓一個家庭拆散。因為離婚給社會和家庭或多或少的帶來負面影響,而不是積極向上的給社會和家庭帶來光和熱。相反卻帶來了痛苦和麻煩。真正是妻離子散,消及滯后。給每個人心里埋下了憂傷,因為人是感情動物,也是有思維的感性動物。與其痛苦的分手不如將就的過著,有人類就有矛盾,如果不會犯錯那他就不是人,是人都有抱怨和爭吵。抱怨和爭吵是離婚的前奏,也是離婚的前因后果。
離婚率高,說明社會出現了不明事物的推波助爛。家和萬事興,民安才國泰,之所以起訴離婚不一定離得了。
你所提的問題是想離婚人士普遍所問的問題!
但是,很多人認為,離婚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也應該很快就會解決。
其實不然,婚姻雖是契約關系,但是與人身相符的。雖然離婚自由,但一方不愿意離婚,另一方起訴,除非法定情節,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節無效,應準予離婚;具體規定了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對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14條標準: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上述的情節,一般家庭的夫妻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系不合,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即使提出訴訟,婚姻案件也有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最長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最長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
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所以,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不是說很快就可以解決的。
如有疑問,請關注可私信!
現行的婚姻法中并未明確規定起訴幾次才可離婚,雙方只要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起訴一次即可。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有一方死活不愿離,法院則一般不會判決離婚。假如真要鐵了心離婚,那只有等第一次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后才能提出第二次離婚訴訟。
一般情況下,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堅決不離的時候,法院都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如果確實有感情破裂的證據,能夠向法院經證明的話,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但這種證據,恐怕很難得到,很難舉證。比如有家暴,有賭博等惡習了等等,對方不會承認的,不承認的情況下,就相當于沒有證據來證明,因此一般不會判離婚。
可在判決不準離婚滿六個月以后,第二次起訴,一般法院能夠判離。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提起,我國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法院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