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一定就能離了不_起訴離婚一定會離成嗎?
特邀律師
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基本宗旨還是勸和不判離。這是從社會層面家庭層面各個方面考慮的結局,古人說過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說明婚姻不是一句簡單離而所能離的,不管男女對于離婚國家還是多少給雙方施加了壓力。
法院還是本著好說歹勸的方式方法,盡量不讓一個家庭拆散。因為離婚給社會和家庭或多或少的帶來負面影響,而不是積極向上的給社會和家庭帶來光和熱。相反卻帶來了痛苦和麻煩。真正是妻離子散,消及滯后。給每個人心里埋下了憂傷,因為人是感情動物,也是有思維的感性動物。與其痛苦的分手不如將就的過著,有人類就有矛盾,如果不會犯錯那他就不是人,是人都有抱怨和爭吵。抱怨和爭吵是離婚的前奏,也是離婚的前因后果。
離婚率高,說明社會出現了不明事物的推波助爛。家和萬事興,民安才國泰,之所以起訴離婚不一定離得了。
離婚能缺席判決嗎?
一、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钡谝话傥迨邨l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薄?/span>
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span>
結論:你不去,法官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面大家可以看到我國婚姻法在司法程序判定上主要有4點,即同居重婚的,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還有一個兜底條款??雌饋硎遣皇且埠芮逦髁?,很簡單,如果準備離婚的你看到這幾條是不是覺得自己另一半或多或少能跟這幾條對應上去?是不是就以為哪怕對方不同意離婚,自己去法院起訴法院肯定就會判決離婚?告訴你們!沒這么簡單!小編給你們逐條分析一下:
第一、重婚的和同居的,我們都知道重婚在我國是犯罪行為,但同時重婚也是一個自訴案件,也就是說,重婚是你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刑事立案的案件,那么對于你來說,你就要去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重婚行為,那給你們看看我國重婚罪的認定條件,①你的另一半跟第三人拿了結婚證、舉辦婚禮,這毫無疑問是重婚。②明知對方是結婚的人還跟對方結婚,這個跟第一條對應的。③一方是拿過結婚證的基礎上,兩個人雖然沒拿結婚證,也沒舉行婚禮,但是對外宣稱是夫妻,或者周圍居住人員都認為其是夫妻的。符合這三點的就是重婚啦,對于一個普通人來說,這舉證著實難了點。
還有一個是同居,同居咋弄?捉奸在床?捉奸在床最多算是婚內出軌,要證據是同居也還是難啊!而且捉奸在床的也難啊,有幾個人能有這個能力去捉奸在床呢? 第一點難不難?難!
第二、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高概率的,我們就舉輕以明重吧。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毆打或者精神折磨。同樣難在舉證,首先你得有損害事實,這個大多人都能想到,也就是說我身上這里被打斷腿,那里眼睛被戳瞎了什么的。但是還有一點舉證責任就是,你如何證明這個傷害是對方給予的呢?給大家提幾個,比如錄音,錄像,報警。其中最有效果也最好的就是報警,報警呢一定要將家庭暴力的事實給記錄下來,這將是你訴訟的有力證據。第二點難不難?難!
第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一般基本上有一方賭博的家庭的確離婚率很高,而且也多是一方苦口婆心說了多年,從期待到絕望的過程。這條規定其實有兩個點,就是首先對方有這些惡習,其次這些惡習屢教不改。有的朋友如果之前有這個惡習,但是經另一半提出要求痛改前非了或者為了孩子等等這種出發點改了自己的惡習,則不符合這一點。這條的舉證也很難,但是存在惡習這條還算好一點,畢竟你可以去賭場牌照,可以吸毒的時候發現錄音等等,證明屢教不改呢就需要一個過程,比如第一次發現說了還有第二次,有時間持續性,這種怎么辦?一個好的辦法就是找警察叔叔,很多人可能對這種事情比較擔心覺得是家丑,實際上對于警察來說,他們看得多了,誰在意你這些。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很多人存在這個情況,也會在法庭上講,法官我跟他早就分居好多年了,但是一般對方肯定就不承認,這種事情,法官也沒法認定你們就是分居兩年,那么如何舉證?難,分居是什么概念?就是兩個人持續兩年以上沒住在一個房子里,有人說分床睡算不算?當然不算,如何證明早就不住在一起了,你們自己想。想想就覺得難了
綜上所述呢,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這具體的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對于現實生活來說,都太難舉證了,那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其實是有的,我們在訴訟實踐過程中,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都很難舉證,除非是一些人按照上文所述的采取了一定的保存證據的措施那可能是一次性離婚,但大多數人第一次起訴都會被法院判決不予離婚。而我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就是第一次判決不離婚之后,沒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只能要到6個月以后起訴,這6個月是干嘛的呢?留給原被告挽回的。
原告挨到6個月之后起訴,他還是很難舉證證明那4條啊,但是朋友們,有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和證據不知道你們發現了沒有?那就是第一次離婚的判決書,這個判決書其實就是認定二人感情破裂的事實和證據,對不對?所以很多人百度到的一般第二次就能判決離婚的基礎是在這里。(當然現實生活中也有三次四次都不離婚的……這里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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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事經常出去聚餐,進歌廳唱歌,久而久住,日久生情,造成家庭分裂,離婚的男女都不少,你說,你老公怎么不生疑,要想小家庭過得好,多檢討自己,少出去逛,否則,還是早離婚早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