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簽的合同有效嗎_妻子代簽丈夫名字的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妻子代簽丈夫名字的合同,如果丈夫事后追認,就是有效的
正常情況下,以上簽名都需要本人親筆簽字的,但是在保單生效前后,被保人投保人不能及時簽字,也會出現代簽的情況,但是會有風險,前提是代簽問題要代理人和當事人商好,否則出了問題就不好了。保險合同在過了猶豫期之后,如果想要退保(合同終止),保費是按照第一年的現金價值退還的,很少很少,如果保費在千元以上或是交費年限短的話,建議你不要退保。
合同上妻子代簽老公名字,屬于無效確認。成就合同必須是合同當事人簽字履行確認程序才有效,非當事人本人簽字須有授權委托程序,但也應簽署受托人的名字才屬于確認行為。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根據你的陳述,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涉案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登記在妻一方名下。合同簽訂過程中,妻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處分涉案房產,而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且代簽了夫的名字,合同相對方對此知情。因此,妻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而不是無權處分。
2、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無權代理的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本案夫一方作為權利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3、合同相對方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規定要件。題外話:本案,因房產登記在妻一方名下,若合同簽訂過程中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處分,須適用《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合同有效。
首先要看買的是什么險種,如果是醫療險、住院險或是重疾險的,那么事故的直接受益人是妻子。如果是投保的是以死亡為賠付條件的險種,那么必須要有妻子的同意并簽字該保險合同才能生效。
你好,這是個比較簡單的問題,如果嗣后引起爭議,貸款有效,房屋抵押也有效;原因為,一、既然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那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知道老公代替老婆簽名,那就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了抵押權;二、至于借款合同同樣道理如果小額貸款公司也不知道老公替老婆簽字,那貸款公司可以主張表見代理,合同有效;或者如果代理簽名不能成立時,那么畢竟老公是真實簽名,那這個合同的責任也就由他本人來承擔,與他老婆無關,此時合同仍然有效的;
這種代簽經你確認以后有效。因為你和你的妻子雙方是夫妻關系,盡管你沒有出具書面的委托書,但是對方有理由認為你委托你的妻子來代辦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如果你當時確實沒有委托你的妻子代辦,你完全可以對她代簽的行為不予確認。如果你對這種行為不予確認的話,那你妻子的代簽行為就是無效的。
需要提供紙質簽名委托書,不然不生效。
夫妻關系債務是共同承擔,但是一方不知情情況下,可以拒絕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