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標準是什么怎么執行_請問什么是緩刑?
特邀律師
緩刑,是我國刑罰的一種制度。意思是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的一種方式。
只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才能夠使用緩刑。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一律不都不能適用緩刑。
拘役的
緩刑考驗期
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以我們通常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就是這個道理。
在緩刑期間內,如果被告人不犯新罪,原判決就不再執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不用坐牢了。如果又犯新罪,過失犯罪的除外。應撤銷緩刑,兩種罪實行數罪并罰,合并執行。
以上是我個人的敘述,具體內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不廢話,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1年,考察期(緩刑期)是1年。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刑是對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刑事犯罪人員的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
比方,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根據刑法規定,某甲觸犯了刑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一般情節的話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某甲積極賠償受害方損失肆拾七萬元,獲得了其近親屬的刑事諒解,考慮到某甲社會危害性相對不大,認罪悔罪,獲得刑事諒解等情節,法院從輕判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某甲拿到緩刑判決書后,連同執行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到居住地司法局社會矯正科報道,工作人員會要求填寫一些表格,登記一下自己的居住地、聯系方式等,宣讀一下紀律和規定,交一筆保證金,領一個GPS定位手機卡,就可以回去了。也就是說,某甲不需要到監獄服刑,該工作工作,該生活生活。
以后,某甲必須定期到司法局匯報情況,保證隨傳隨到,遵紀守法,不得脫離規定的活動范圍。在嚴格遵守規定的前提下自己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輕者訓誡罰款,重者收監執行。如果有犯罪行為,不但要撤銷緩刑立即收監,還會從重處罰。
緩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沒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到期即視為執行完畢,到司法局辦一下手續就行了。
小結:緩刑機會來之不易,一定要珍惜,千萬不能再在緩刑期間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基本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考驗期間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應對現行緩刑適用條件加以修改完善,規定為: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 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過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的;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于失學,受餒狀態的;(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屬惡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量刑。這是由犯罪性質所決定,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重點打擊的對象,行為人參與了惡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適用緩量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于打擊犯罪。二是將適用條件具體化加以明確規定,易于把握。能夠準確界定適用范圍,防止濫用緩刑,并且能夠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這種不確定狀態在考驗期間得以實際考察證實,既可以對那些確已改過的罪犯,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體現寬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虛作假、無心悔過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的尊嚴。三是將現行只有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的限制,擴大為“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能更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后,理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真心改過,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犯
如何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緩刑,全稱為緩期執行,其不是一種量刑制度,而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即:刑罰宣告后,不立即執行,而是給予一段時間的考驗期。如果被告人在考驗期內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么,判處的刑期就不再執行。簡而言之吧,就是刑罰中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執行方式。
緩刑可以分為兩大類: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執行;死刑的緩期二年執行。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期執行,通過社區矯正的方式進行考驗。成功通過考驗期后,不再執行原刑期,視為原刑期已經執行完畢。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考驗地點在監獄,考驗期內如果不存在情節嚴重的故意犯罪,兩年之后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
因此簡單的說,緩刑就是給犯罪分子一個不實際執行的機會,但這個機會要經過考驗的,如果考驗通過即不在執行,如果考研通過繼續執行。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驗條件為:
【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條件為:
【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你這問題不全,應該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制度是針對過失犯罪和其他輕微犯罪的一種有利于悔過自新的司法制度。
比如宣判一年,緩刑一年,宣判之后,可以回到原居住地正常生活,工作,需要遵守緩刑考驗期相關規定,定期匯報,考驗期一年。一年內,如果有新罪,發現舊罪和嚴重違反考驗期規定行為的,可能會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或執行之前宣判刑期。一年考驗期滿,則不需要再執行宣判刑期。
緩刑制度是一種司法進步!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本人引用匈牙利大詩人裴多菲的一首《自由與愛情》作為開篇,嘗試著回答問題。通過該詩可知,追求自由是人類的最高境界,“自由”對于一個人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首先,雖說法律的本質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但法律同樣具有反映人權及體現人性化的一面,常言到:“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法律總會對部分改過自新之人網開一面;其次,維護統治階級利益,作為任何一個國家統治階級,誰都不愿將其國民的人身自由大量的剝奪,這本身不利于其統治;再次,羈押成本問題,對于國家來說,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數量,遠高于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之數量,若將所有的人都羈押起來,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羈押場地、專職管教人員、社會影響等一系列問題,要知道羈押一個人,可能需要國家投入數人或數十人,甚至數百人的成本,這會給國家的財力帶來不小的壓力;最后,以上純屬人個見解,不喜勿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