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過失造成公司財產損失_員工過失造成公司損失要賠償嗎?為什么?
特邀律師
首先法律上有規定,員工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員工進行賠償。但不是失誤,就可以以法律程序,要求承擔法律責任。
那對于員工的工作失誤怎么看待。
1. 企業雇用員工,做老板要承擔員工犯錯誤的風險。人非圣賢,都可能失誤。要考慮到可能犯的失誤,做好應對方案或者防范機制。
2. 員工失誤,說明工作內容不夠清晰,或者員工熟悉流程或者業務內容。應該時常進行培訓和業務內容教育。
3. 員工本身問題,常常犯一些同樣的失誤。那就應調崗,使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把損失降低到最低。
綜上,員工失誤,絕大部分都是公司為做好防范或者培訓教育。應屬于公司運營風險中的一種。不應要員工來承擔損失。但可以以福利的縮減來作為懲罰機制。但絕不能克扣工資或者其他名義上的薪資罰款。
近日,無憂精英網公眾號后臺收到一起勞動糾紛咨詢案:
無憂精英網會員,某公司項目經理孟某,家里發生了一些大事,使他面對家庭與工作應接不暇。上個月,因為孟某工作上的疏忽,使公司蒙受了損失。公司對此一次性扣除了孟某當月80%的工資。孟某一方面對公司感到很抱歉,另一方面又覺得這80%是不是超出規定了?于是咨詢了無憂精英網后臺。
無憂精英網的首席職業發展顧問趙爭女士,收到這個案子后指出: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如果員工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需注意,公司能扣款的前提是公司能夠舉證員工的行為造成了公司損失,且能夠提供損失計算的依據及經濟損失的數額。如果無法舉證,就算是客觀上存在損失也不能從員工工資中扣款。并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20%是指每月扣除的上限及扣除后剩余工資的下限,不是只能扣一個月的意思。如果員工仍繼續在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可以繼續扣下去。
孟某當月被一次性扣除了80%的工資的確是不合乎法規的。但是,趙爭女士特別提醒孟某,如果孟某仍繼續在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可以就每月20%扣除上限繼續扣下去;如果孟某看到公司扣了一個月的20%工資,就離職走人,想著公司沒法從工資里面扣了,公司是可以主張一次性賠償的。比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的,應予支持。
照目前的情況來看,無憂精英網建議孟某,與公司多溝通,說明實情,相信若真的有困難,通情達理的公司也會酌情降低處罰。
勞動者是無意造成了用工單位、設備、工具等損失、(傷)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又是企業的管理人,一旦發生員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情況,公司就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受害人,又是員工的管理者。如果在這樣情況下,讓員工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而作為管理者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是不公平的。
為此,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就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顯然,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是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