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酒致人死亡賠償的法律_喝酒喝死人在一起人的人有什么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有!
可能都不服,憑啥呀?
這就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而且,不光有賠償責任,還得往“死”了掏。
有人說:
“他喝死了,關我屁事”!
“我又沒給他倒酒,與我何干”!
“他自己喝哏屁了,活該”!
“我一口沒喝”!
“我又不認識他,憑啥傳喚俺,”!
“咋滴,請他喝時來了,喝出事兒我兜著,咋滴,沒講理的地方了”!
“他配偶哪叫個人,這不訛人嗎”!
告訴你,這些話在“那”條例和“死鬼”家人面前就是些屁磕,沒人理會和替你說話,只有拿了錢了,皆大歡喜才應運而生,你以后才能接著“喝”。
所以呀,以后宴請一定要事先簽生死狀,并且,公證處下班前必先公正,契約如下:
“今個,凡在桌上的酒鬼都是自己個兒來的,沒有誰請與請誰一說,喝好不喜,喝壞不惱,喝傷了,自掏腰包上醫院,不用任何人扶和送,就是扶了、送了,然后我死在半道,與人家無關。若桌上當場喝死,純屬巧合,說明陽壽已盡,望父母,爺奶姥等家人及子女不許耍賴,不許訛人錢財,傷及情感。此致,酒桌上一員,xxx,應此據為憑,無證人,望有關部門明簽”!
當然了,紅白喜事上不能寫這玩意。但也小心,幾口菜,一碗飯后趕緊下桌,別東一榔頭西一棒槌的“裝犢子”,弄死一個,你照樣是牛掉山澗——完犢子。
所以,海燕啊!
現在,有些人可會找地方死了,你一定要學會躲避……
長點心吧!
因一起喝酒發生死亡的案例出現很多,到底該不該賠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單就因喝酒而致人死亡者,出現這幾種類型,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追究其刑事責任:強迫喝酒、故意灌酒、言語和行為刺激勸酒;明知要開車,還勸其喝酒且任由其駕車離去,出現交通事故死亡;在場者未能將失去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半道造成不安全事或死亡事件;“酒友”發生意外事故,酒局組織者未掌控好飲酒適度和未護送回家。
事實上,“意外”事故發生了,其賠償情形也不一樣,身邊已經發生多起因一起飲酒而致人死亡的案例:一個18歲的愣頭小青年,與朋友飲酒,當場死亡,通過尸檢,是本地一家酒廠勾兌的酒,酒廠全部承擔了家屬的提出賠償金;堂侄為慶生,特邀幾位好友一起喝酒,回家6小時心肌梗塞死亡,一起喝酒人并未擔責;一故友為答謝電管員,8人一起飲酒,喝酒后駕車,車毀人亡,其妻連一起喝酒的是誰都找不出來,不了了之;信用社主任和妻子被酒友邀請一起喝酒,主任回家后死亡了,其妻訴諸法院,在場者每人賠償死者10萬元。
因此,酒后死亡賠償的事,即使有一定的規定,但畢竟是一個民間行為。賠償可以說是一起飲酒者的良心發現。人心畢竟隔肚皮,且行且珍惜!
中途死亡,是什么原因?車禍?突發心臟病?又或者是被害還是是啥的,需要說清楚,互相不熟悉,一桌子人又如何認識呢?這一桌子肯定有一個核心的主持人,也就是掏飯錢的,他(她)把大家組織起來,大家一塊吃飯,他(她)認識所有人,只是,除了這個組織人外,其他的人,互不認識。
那么,出現其中一個人回去后,死亡,一桌子人,該不該負責呢?從個人的情理來說,是不應該負責,因為我就是來參加吃飯,各自飲酒,屬于正常的吃飯聚會的一個程序,離開后,中途一個人死亡,不該讓其他人來承擔責任,理由有三:
1、不是在酒桌上勸酒喝死的。如果說,他不能喝酒,但在酒桌上,大家不斷勸酒,喝死了,勸酒人,確實要負一定責任,這個人,已經離開后死亡,說明走的時候,人是好的,因此,一桌子人不應該承擔責任。
2、都是成年人,為各自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如果是明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在一桌子上,一塊飲酒,未加以勸解,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死亡的人,屬于成年人了,那么,他(她)就應該知道自己能不能喝酒,該不該喝酒,如酒駕車禍死亡,你開車了,還喝酒,就不應該,喝酒了,就不應該開車,自己作為成年人,有自我判斷意識,如果你知道自己有心臟病等各類疾病,明知不能喝,卻要喝,喝死了,那么,作為成年人,也要為自己的喝酒負責。
3、不管是哪一種原因導致死亡,雖然跟喝了酒有關,卻跟同桌無關。第一、如果有病不能喝酒,同桌不知道你有病,沒法提醒你,即便知道你有病,提醒不提醒,也不是同桌喝酒人的責任和義務,他們可以提醒你,也可以不提醒,不能因為明知同餐桌上的人不能喝酒,他喝酒了,同餐桌參與人沒有提醒就要追責任,說不過去,就如同你大街上突發疾病,路人沒有施救死了,總不能追究人家責任吧。第二、你是成年人,該不該喝,能不能喝,自己有個度。第三、喝酒后,大家也不知道后面的事情,無法預知和判定會發生的事情。
所以,同桌人不該擔責,且也有這樣的案例,如下:
去年南京一個判決,也說明不需要承擔責任:南京的老張在年會聚餐時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發現死亡。公司給死者家屬賠了56萬元,家屬將當天和老張坐一桌的同事老黃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綜合考慮,認為老張過量飲酒導致死亡,老黃對此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駁回老張家屬的訴求。
不過,還有一個案例,卻有承擔責任的,如下:
2017年6月8日,王某與小李等6人受邵某邀請參加酒席,慶祝其喬遷新居。席間,幾個人相互劃拳并敬酒,酒席結束后又來到邵某的家里喝茶聊天。晚上,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暈倒,在送醫途中死亡。經司法鑒定,死亡原因為飲酒、飽食等因素誘發和加重冠心病發作而猝死。隨后,王某的家屬將邵某、小李等6名同席人員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定同席的6人對王某的死負有一定責任,判決6名被告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共計7萬余元,其中作為聚會組織者的邵某承擔30%的責任。
法律解答:生活中類似于案例中飲酒人因醉酒受傷或死亡的情況并不少見。 作為同席飲酒的人,事實上已經建立了法律上的關系,彼此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顧義務。具體而言,在飲酒時對其他飲酒人一般應當承擔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不讓其過量飲酒;在酒后還要承擔扶助、照顧、護送的義務,保障飲酒人的人身安全。
喝酒喝死人在一起的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情況分析:1.強迫勸酒的人。通過故意灌酒,言語刺激性勸酒等方式強迫對方喝酒,并且在對方已經醉酒或違背其意愿的情況下,依然勸酒等,此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喝酒可能對對方身體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的人,此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因飲酒而發生的危害后承擔法律責任;3.共同飲酒后未勸阻飲酒者駕車離去,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因事故受害的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4.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唆使飲酒者酒后駕車的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6. 醉酒者喪失意志的情況下,共飲者有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于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_除此之外,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勸酒本身就不地道,能者多勞。責任肯定是擺脫不了。謝邀請!
聲明:沒有體檢證明的,不要喊我喝酒哦,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