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后再刑事處罰_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能否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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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是《刑法》。在我國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不能吸收的,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后,當事人還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應交付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什么意思。
出現上述情況,是因為在實施行政處罰以后,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所以,由行政處罰變更為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處罰是違規,刑事處罰是違法犯罪,所以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不能并存。
一事不二罰。被行政處罰后不能再進行刑事處罰。如果構成刑事處罰,行政機關就不會給予處罰,一旦作了行政處罰,即意味著該行為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不屬于刑法追究的范疇。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1,二者違反的法律規定不同。刑事處罰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的規定。行為處罰的當事人觸犯的是行政法律法規。
2,二者最終處理機關不同。刑事處罰最終經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3二者的處理程序不同。刑事處罰是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后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開庭審理做出的判決,對結果不認可可以上訴。行政處罰責任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收集證據后做出處理決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處罰,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可能判處附加刑。行政處罰,行為人只是一般違法,會被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較輕的處罰。
5,二者對本人及家人以后的影響不同。受到過刑事處罰,屬于有犯罪前科,有犯罪記錄,本人不能從事某些職業。子女就業也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影響。行政處罰則不同,對本人及家庭以后今后的就業等基本沒有影響。
在立案追訴標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規定:
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應當立案追訴。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被行政處罰兩次過后,仍然有該行為的,應當立案(公安機關)追訴(檢察機關)。
那么公安機關是否可以立案偵查呢?當然可以。
這是偵查行為,偵查后發現構成犯罪的,按法律走流程;不夠刑事處罰的,移交相關行政部門。
但是,也不是必須立案。在立案審查階段,如果發現不夠立案標準的,可以決定不予立案。
如果該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就要被刑事處罰了。例如故意傷害,先行治安拘留。鑒定后,受害者是輕傷或者重傷,就要對被治安拘留的人,轉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后,案件就會結束了。
沒有啊,比如盜竊,在抓獲嫌疑人時證據確鑿,但涉案物品金額還未鑒定出來,可能夠邢案也可能不夠,這時可以先治安拘留,等鑒定結果,如果夠了就轉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