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酒致人死亡的責任_一起吃飯喝酒,有人死亡我的法律責任大嗎?
特邀律師
中途死亡,是什么原因?車禍?突發心臟病?又或者是被害還是是啥的,需要說清楚,互相不熟悉,一桌子人又如何認識呢?這一桌子肯定有一個核心的主持人,也就是掏飯錢的,他(她)把大家組織起來,大家一塊吃飯,他(她)認識所有人,只是,除了這個組織人外,其他的人,互不認識。
那么,出現其中一個人回去后,死亡,一桌子人,該不該負責呢?從個人的情理來說,是不應該負責,因為我就是來參加吃飯,各自飲酒,屬于正常的吃飯聚會的一個程序,離開后,中途一個人死亡,不該讓其他人來承擔責任,理由有三:
1、不是在酒桌上勸酒喝死的。如果說,他不能喝酒,但在酒桌上,大家不斷勸酒,喝死了,勸酒人,確實要負一定責任,這個人,已經離開后死亡,說明走的時候,人是好的,因此,一桌子人不應該承擔責任。
2、都是成年人,為各自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如果是明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在一桌子上,一塊飲酒,未加以勸解,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死亡的人,屬于成年人了,那么,他(她)就應該知道自己能不能喝酒,該不該喝酒,如酒駕車禍死亡,你開車了,還喝酒,就不應該,喝酒了,就不應該開車,自己作為成年人,有自我判斷意識,如果你知道自己有心臟病等各類疾病,明知不能喝,卻要喝,喝死了,那么,作為成年人,也要為自己的喝酒負責。
3、不管是哪一種原因導致死亡,雖然跟喝了酒有關,卻跟同桌無關。第一、如果有病不能喝酒,同桌不知道你有病,沒法提醒你,即便知道你有病,提醒不提醒,也不是同桌喝酒人的責任和義務,他們可以提醒你,也可以不提醒,不能因為明知同餐桌上的人不能喝酒,他喝酒了,同餐桌參與人沒有提醒就要追責任,說不過去,就如同你大街上突發疾病,路人沒有施救死了,總不能追究人家責任吧。第二、你是成年人,該不該喝,能不能喝,自己有個度。第三、喝酒后,大家也不知道后面的事情,無法預知和判定會發生的事情。
所以,同桌人不該擔責,且也有這樣的案例,如下:
去年南京一個判決,也說明不需要承擔責任:南京的老張在年會聚餐時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發現死亡。公司給死者家屬賠了56萬元,家屬將當天和老張坐一桌的同事老黃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綜合考慮,認為老張過量飲酒導致死亡,老黃對此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駁回老張家屬的訴求。
不過,還有一個案例,卻有承擔責任的,如下:
2017年6月8日,王某與小李等6人受邵某邀請參加酒席,慶祝其喬遷新居。席間,幾個人相互劃拳并敬酒,酒席結束后又來到邵某的家里喝茶聊天。晚上,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暈倒,在送醫途中死亡。經司法鑒定,死亡原因為飲酒、飽食等因素誘發和加重冠心病發作而猝死。隨后,王某的家屬將邵某、小李等6名同席人員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定同席的6人對王某的死負有一定責任,判決6名被告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共計7萬余元,其中作為聚會組織者的邵某承擔30%的責任。
法律解答:生活中類似于案例中飲酒人因醉酒受傷或死亡的情況并不少見。 作為同席飲酒的人,事實上已經建立了法律上的關系,彼此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顧義務。具體而言,在飲酒時對其他飲酒人一般應當承擔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不讓其過量飲酒;在酒后還要承擔扶助、照顧、護送的義務,保障飲酒人的人身安全。
在司法實踐中,要求酒席主人、共同飲酒人對部分共同飲酒人因飲酒行為而造成自身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已是一種共識。這是因為作為酒席主人、共同飲酒人對于其他共同飲酒人負有一定的義務:
一、酒席主人或酒宴的舉辦者、召集者天然就對其他共同飲酒人負有善良管理人應盡的謹慎、照顧義務,無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飲酒。這種義務包括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勸阻共同飲酒人過度飲酒、對共同飲酒人提供必要的幫扶等。若舉辦者未能盡到相應的謹慎、照顧義務致使被邀請者受害,舉辦者應當就其過錯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共同飲酒人應當對其他共同飲酒人承擔合理的照顧、注意義務。這是因為共同飲酒人的飲酒過程中增加了自身面對危險的可能性,而共同飲酒人之間相距咫尺,最具有發現和判斷其他共同飲酒人是否醉酒或不良反應的便利,故共同飲酒人對其他共同飲酒人負有照顧、注意義務。若是共同飲酒人違反照顧、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明知被勸酒人存在不能飲酒的身體條件或已經醉酒而勸說、強迫被勸酒人喝酒,致使被勸酒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認定勸酒人存在間接故意的過錯,應當對損害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2、共飲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共同飲酒人未及時履行勸阻、救護義務,應當認定共同飲酒人具有一般過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勸酒者不知被勸酒者患有不適宜飲酒的疾病,被勸酒者只飲用少量酒卻誘發被勸酒者的疾病致使人身財產受損失的,勸酒者應當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一定的責任。
4、未對醉酒的共同飲酒人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保障義務的,應當認定其他共同飲酒人具有一定的過失,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事件的大概經過。大年初二,安徽阜陽發生一起車禍,車上一家三口已無生命跡象,車禍原因系司機酒駕。
其次,我們需要思考一個問題:與該男子一同喝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一起喝酒的人竭力勸阻無效執意要酒駕的無責任,明知酒后駕車是違法的但不勸阻或縱容酒駕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連帶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包括了“同桌人可預見酒駕的嚴重后果,但不加以制止甚至縱容”的情形,說明一起就餐喝酒的人有連帶責任。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在這里主要是縱容酒駕,不是強迫、指使他人酒駕。
3. 以上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后,我們應該從此類事例中吸取教訓。過年期間,親戚朋友之間的聚會較為頻繁,喝酒自是少不了的。喝酒可以,但酒駕應該杜絕,看到朋友酒駕也應予以勸說、阻止,因為這不僅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負責,更是法律對每位公民的要求。
謝邀,這個問題我前幾天已經回答過了,就不詳細再回答了,這個在一起喝酒的都有賠償責任,一個也跑不了。
看情況而定,如果你明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此人不甚酒力,且有相關疾病,你依然勸其喝酒或者在你家是未盡到提醒等制止義務。
造成回家路上死亡的,負有責任,最壞可能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知道,也未勸其喝酒,可認定為意外事件,最多付一點民事責任。因一起喝酒發生死亡的案例出現很多,到底該不該賠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單就因喝酒而致人死亡者,出現這幾種類型,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追究其刑事責任:強迫喝酒、故意灌酒、言語和行為刺激勸酒;明知要開車,還勸其喝酒且任由其駕車離去,出現交通事故死亡;在場者未能將失去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半道造成不安全事或死亡事件;“酒友”發生意外事故,酒局組織者未掌控好飲酒適度和未護送回家。
事實上,“意外”事故發生了,其賠償情形也不一樣,身邊已經發生多起因一起飲酒而致人死亡的案例:一個18歲的愣頭小青年,與朋友飲酒,當場死亡,通過尸檢,是本地一家酒廠勾兌的酒,酒廠全部承擔了家屬的提出賠償金;堂侄為慶生,特邀幾位好友一起喝酒,回家6小時心肌梗塞死亡,一起喝酒人并未擔責;一故友為答謝電管員,8人一起飲酒,喝酒后駕車,車毀人亡,其妻連一起喝酒的是誰都找不出來,不了了之;信用社主任和妻子被酒友邀請一起喝酒,主任回家后死亡了,其妻訴諸法院,在場者每人賠償死者10萬元。
因此,酒后死亡賠償的事,即使有一定的規定,但畢竟是一個民間行為。賠償可以說是一起飲酒者的良心發現。人心畢竟隔肚皮,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