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_簽合同要注意什么?
特邀律師
為較少和避免在經濟交易活動中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1)簽訂合同應注意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一定要準確,要用全稱。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全稱、性別、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及職業、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內容。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全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詳細寫明當事人的情況,關系到區分合同的當事人是誰以及在發生訴訟時判斷對方是不是與你簽訂合同的一方,誰有資格參與到訴訟或糾紛當中。當事人的地址也要寫準確,這關系到發生訴訟時哪個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問題。(2)合同中的具體經辦人、授權代表或項目經理的問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基本是由具體經辦人、授權代表或項目經理來實際辦理的,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要簽署許多文件。但是,一旦發生糾紛或經辦人離開對方單位,而對方單位又拒絕對經辦人簽署的文件予以認可,那么這些文件的效力將發生爭議。為避免上述情況,建議在簽合同時加上一條:“本合同的具體經辦人是某某某、男(女)、經辦人的簽字樣本是:***。該經辦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代表本公司簽署文件,該簽署具有法律效力。”2、合同的標的合同的標的是指: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合同中要把標的物的情況寫清楚。如要加工某個產品,就要寫清楚產品的名稱、規格、外觀尺寸、顏色、光潔度以及內在的技術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說明以外,有些還需要精確、清楚的圖紙來表達。3、質量和數量質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標的物必須達到什么樣的質量標準,比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還是通常標準等。標的物的數量要準確,準確的數量包括數字和科學的計量單位。不僅要使用雙方合意的計量單位,還要確定好計算方法,否則容易出現糾紛。4、價款和酬金標明價款的時候,要寫清楚單價和總價。如果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進行預算變動,比如裝修合同,要約定發生增項、減項時,應該怎么計算單價和總價,這些都要有個說明。5、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對合同當事人義務完成的時間要求,也是確定是否違約的重要因素。期限應該是明確的。最好能用日歷上的日期來確定,只要到這個日子,就應發一封函來催,來主張權利。合同的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要準確到某省某市某區某路某號院內。履行方式雙方要協商出具體明確的方式。6、違約責任這一條款的意義在于可以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使守約方的損失減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7、解決爭議的方法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進行訴訟。仲裁也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式,因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的參與者應對外保密,因此利于保護商業秘密。8、當事人的其他約定除了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和法律的強制性義務之外,雙方還必須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比如聲明保密、聲明真實等。還可以在合同中承諾不另行委托他人或變相允許他人參與,可以約定送達文件方式。9、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關的圖紙、技術資料、國家標準、批文等應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作為合同附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另外,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授權書等,雖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但亦與合同有關,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可列在合同之后。二、合同內容簽署后應注意的事項合同的具體條款確定后,當事人要在合同中簽字、蓋章。要注意的是:首先,如果需簽字蓋章的合同是多頁時,最好每頁簽字并加蓋騎縫章,防止一方更改合同內容。合同中涉及的技術圖紙,也要簽字、蓋章;其次,如雙方需在以后的合同中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來簽署單據的,在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人以及具體辦事人員簽字的樣本,以備核對。
合勝法律服務在這里簡單講解下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幾個方面問題。
1、用人單位不依法、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一貫要求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經常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逃避勞動監督監察。為改變這些弊端,《勞動合同法》一方面重申了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另一方面又規定了不依法采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別讓勞動合同成了你的“賣身契”別讓勞動合同成了你的“賣身契”。此外,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提供或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缺少必備條款或未交給勞動者。
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勞動關系不僅應該采取書面形式,而且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要條款,簽訂后應由雙方各執一份。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便于勞動者主張權利。《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同時,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9個必備條款,當然,勞動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必備條款的,并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不明確條款可以由雙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則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立法目的在于給勞動關系雙方一個慎重選擇合同當事人的機會。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剝削廉價勞動力的現象時有發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為保證上述規定的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
現實中常常有少數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相關法律責任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基于以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大伙如發現單位有任何非法行為,一定要及時更改,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想跳槽,整蠱下自己的單位。。。。。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1、簽合同前查看開發商五證
為了避免自己買到的房子因為開發商手續不全,無法辦理產權證書,在簽合同之前,購房者應該先查看一下開發商的五證,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預售許可證》。
2、使用規范的房屋買賣合同
首先,購房者在簽合同時,要看是否采用的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本合同應當選擇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不要采用開發商自行擬定的合同。
3、查看土地性質
由于土地性質的不同,房屋的產權年限也會不同,買房簽合同時一定看清土地性質是否是出讓和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目前法律只規定了住宅到期自動續期,非住宅一般應是繳費續期。規劃用途也請注意,如果是商業、工業用地請多留心,因為這還關系到以后水電氣等費用的繳納價格。
4、確定交房日期
如果購房者購買的是期房那個,簽合同的時候,要在合同內確認一下交房日期,近年來,開發商因為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的事經常發生,而延期交房會給著急入住的購房者帶來各種煩惱。因此,為了避免遇到這種情況,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5、看清違約條款
大多數購房合同中很多違約條款都是針對購房者的,而對賣房者則約定不明確。如果購房者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一定要主動與對方協商,明確約定賣房者的責任條款。違約條款包括售房方遲延交房、遲延辦理房產證的責任、交房不合標準的責任,責任約定要有具體的計算方式,便于發生糾紛后的問題解決。這樣即便將來一旦發生爭議,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
談合同前,應當認真準備,應當做到知己知彼,把帳算清楚,把握好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