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是由哪個部門決定_刑罰是由哪個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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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建議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九條【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
減刑建議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九條 【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于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并由法院決定。
依法量刑當然是由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來決定。
由人民法院決定。法律依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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