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提起的主體_刑事案件發現虛假訴訟怎么辦?有何依據?
特邀律師
‘’怎么辦?‘’
依我之見:這就需要獨任審理的法官或合議庭判斷原告方偽造的證據在民商事訴訟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實的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
A,如果原告方以偽造的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訴之前就以偽造成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訴前保全‘’,因偽造證據導致人民法院裁定‘’訴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訴前保全措施而錯誤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和當事人民商事務的損失;
B,如果在審理或合議判決環節,因犯罪嫌疑人的偽造證據行為,導致獨任判決或合議庭作出侵犯合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判決或裁定,讓受害人的合法債權丶著作權等遭受不法侵害,以達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罪惡目的,而且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權已達到刑事追訴的‘’數額較大‘’標準的話,比照詐騙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已構成犯罪;
上述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達成數額較大的應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C,經獨任審理或合議庭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起訴前保全或民商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已涉嫌犯罪的,應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構成犯罪,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由法庭審理發現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進而裁定中止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才能真正遏制此類犯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為虛假訴訟罪。捏造事實怎么理解?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區分以下幾種情形:(一)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不論是否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為了要回借款,但礙于臉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也符合本罪所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為。(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如,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侵占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之間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數形態實踐中,可能出現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有利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能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也可能符合詐騙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是公民自訴還是公訴案件?
我可以明確告訴你: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所謂"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實際上的虛構民間借貸的事實,并通過捏造的的相關借貸款的一系列證據及與第三方惡意串通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意圖通過法院審判和申請強制執行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利,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達到侵吞他人財產或逃避應履行支付他人財產的義務的行為。而該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應稱為“虛假訴訟罪"。
那么,文題問該罪是自訴還是公訴案件就不得不搞清楚《刑法》修正案(九)對于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的犯罪構成中關于該罪‘’侵害客體‘’是如何規定的了。從上述關于“虛假訴訟罪"的罪狀敘述:通過法院審判、執行……以達到侵害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可以看出:一方面嚴重侵犯了審判機關的正常審判秩序和維護公平正義的審判權威的公信力,以虛假的事實通過審判權的行使達到非法目的,另一面又侵犯了國家、公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從‘’侵害客體‘’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該罪嚴重侵犯的是公共權的審判權和國家、公共利益等涉及“公權和,公益",而并非是公民之間的個人權益的損害,也就不可能象"自訴"案件那樣由公民自行決定是起訴與否。
綜上分析:根據"虛假訴訟罪"犯罪構成所侵犯的客體的"公權力一一公益‘’的特點,該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如何界定?如何報案]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復中,明確提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罪說得很清楚: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于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于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二、如何報案?
問題中虛假訴訟是否可以直接報案?答復很簡單:當然可以直接報案。難在去哪報案?如何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能根據管轄受理立案。
然而,虛假訴訟都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法院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法院發起最合適,但法院由于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目前,虛假訴訟案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恰恰在報案環節,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審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處理,又面臨著要承擔否定自己民事判決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規定看似清楚,實踐操作很復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興趣可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