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_自治縣的單行條例由誰批準?
特邀律師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可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區人大,自治州人大,自治縣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于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盡涉及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相應的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并有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 規章:制定主體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及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政府。部委及直屬機構的規章報國務院備案;省級政府的規章報國務院和本機人大常委會備案,較大是的規章報國務院、上級人民政府及常委會、本機常委會備案。 區別在于效率淵源高低:總體上來講行政法規效力最高,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不能與其抵觸;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委規章的,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定。 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內部適用,其中的一些規定可以和行政法規甚至法律規定不同,這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特殊權限是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