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和自治法規的區別_自治州條例由誰來制定?
特邀律師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特殊權限是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我國法律體系主要有七個法律部門和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構成。七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都不能違背它,具體到執行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法規,有法律依據的首先適用法律,沒有法律依據的才適用行政法規等,但無論如何都不能違背憲法。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于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盡涉及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相應的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并有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權限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區別在于適用地區不地樣:地方性法規只適用于制定地方; 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內部適用。
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相當于地方性法規,屬于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于自治權管轄的范圍。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
《立法法》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所以應該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不是常委會
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自治權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關于某一方面具體事項的規范性文件。 自治條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本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原則、自治機關的構成和職權等內容的綜合性的規范性文件。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區的人大制定的,而地方性法規是民族自治區外的省,市人大制定的,他們的效力不一定誰高,要看制定機關的等級和權限!
法律,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在我國古代多指刑法或各種律令。
上古的法律已無成文可考,戰國魏李悝集諸國刑典,始造《法經》六篇,今佚。
【商鞅相秦,改法為律?!?/h1>
漢初蕭何據秦律作《九章律》。
三國魏刪約漢法,制《新律》十八篇。
自晉到南北朝,各代均有所增減。至唐貞觀年間,在前代律書的基礎上撰成《唐律》十二篇,共五百條。古代流傳至今的,以此書最為詳備。后來,宋朝的《刑統》,元朝的《典章》,明代的《大明律》,都是在《唐律》的基礎上制定的。
刑名——刑罰的各稱。如笞、杖、徒、流、死和十惡等,都是刑名。
三國魏制定《新律》,凡十八篇,《刑名》為其首篇。
晉律把《刑名篇》分為《刑名》、《法例》兩篇。
北齊把此兩篇又合稱《名例篇》,刑名是刑法中的首要部分?!稌x書?刑法志》:“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p>
律母——指法律文書中具有通例性質的八個字。宋范鎮曰:“律之例有八:以、準、皆、各、其、及、即、若。若《春秋》之凡?!蔽淘哚屧唬骸奥墒枰哉?,與真犯同;準者,與真犯有間;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各者,彼此各同科此罪;其者,變于先意;及者,事情連結;即者,意盡而復明;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見《困學紀聞》卷十三《考史》)。清沈曾植《海日樓札叢》卷三:“以、準、皆、各、其、及、即、若八個字,相傳謂之律母?!庇腥税汛税俗轴屪鳌芭f日官場文牘中的習貫用語”,不確。
法經,律書名。戰國時魏文侯師李悝編纂。
《法經》共六篇:
一,《盜法》,即后世的“賊盜律。
二,《賊法》,即后世的“詐偽律”。
三,《囚法》,即后世之“斷獄律”。
四,《捕法》,即后世之“捕亡律”。
五,《雜法》,即后世之“雜律”。
六,《具律》,即后世之“名例律”。
《法經》是我國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今佚。
九章——漢代律名。
《漢書?刑法志》:“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薄短坡墒枳h》卷一:“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李悝所造《法經》原本六篇,加上蕭何新造的三篇,共九篇,即九章。戶篇,即后世之戶婚律;興篇,即后世之擅興律;廄篇,即后世:之廄庫律。
唐律疏議——唐代法律條文的注解全書。
唐長孫無忌等奉敕撰,三十卷,原名《律疏》。唐高祖武德中,裴寂等奉詔定律。裴寂等所定之《武德律》,大體上沿用隋《開皇律》。貞觀中,長孫無忌等奉詔對舊律進行刪訂,定律為十二篇:名例、衛禁、戶婚、廄庫、擅興、盜賊、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共五百條。這就是《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