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_自治區人大都可以制定啥?
特邀律師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權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區人大,自治州人大,自治縣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區的單行條例,在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特點,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須履行“報批”“報備”程序。即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立法法》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權限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地方性法規一般是指地方省級或副省級城市人大制定的法規。地方性規章一般是指省級或副省級城市政府制定的法規。 兩者都屬于廣義的地方性法規。 http://www.gov.cn/flfg/dxtl.htm
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相當于地方性法規,屬于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于自治權管轄的范圍。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