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年齡規定_治安處罰年齡和行政處罰年齡?
特邀律師
由于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8種嚴重危害社會的罪行負刑事責任,對8種嚴重罪行以外的其他行為則不負刑事責任,而這些行為也對社會具有危害性,只是由于年齡的限制而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行政處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法貫徹對違法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的具體體現。清光緒年間有一個“臨刑責母”的故事,大意是講一位母親對自己孩子的偷竊行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給予鼓勵,使孩子從偷一只蛋、一塊肉發展成江洋大盜,最終被處死刑。這則故事至今讀來仍發人深省,并為天下做父母者戒:大錯由小錯累積而成,切不可聽任小錯發展。現代的教育觀念早已超出古人,但現代教育觀念正是在古人教育觀念的基礎上吸收精華、揚棄糟粕而形成和發展的。古今教育觀念中的積極的東西也反映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當中,那就是:從小抓起,防微杜漸,重視對不良行為的預防與矯治。“從小抓起”應該包括兩方面的涵義,即“從年小時抓起”和“從小事情抓起”。要成功地預防青少年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共同努力,從其幼年起就尊重和促進其人格、個性的健全發展。對結伙滋事、擾亂治安;經常攜帶管制刀具;多次攔截毆打他人、索要財物;傳播淫穢讀物或音像制品;進行淫亂色情活動;多次偷竊、賭博;吸食、注射毒品等嚴重不良行為,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矯治,防止超過臨界線,走向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這些規定,既具有中國特色,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條約所提出的原則。
1,《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你下調,12~14歲將負刑責。這也是適應時代的需要。因為最近幾年出現了一些小魔頭。有一些極端事件引發全國轟動。而法律卻不能對他們怎么樣,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能對這一部分人進行懲戒。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適用于14歲以上的年齡段。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行政處罰法主要是針對生活當中的一些不構成犯罪,但是已經違法的某些人員進行的處罰。常見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行政拘留或者口頭警告等這些,當然,我國任何一項法律制度對當事人處罰的時候肯定具體要看當事人的年齡的。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就是,行政處罰的年齡是怎么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的年齡是怎么規定的?
不滿14周歲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