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處罰的區別_刑事處罰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在刑法層面上應當擔負的責任,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成罪,我國法律體系要求,判斷是否成罪需要三個條件:構成要件該當性——滿足主體,對象,行為,結果,因果關系;違法性——如果有被害人承諾,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則不具備違法性;有責性——是過失還是故意,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都具備,我們則可以做出有罪推斷。只有判定一個人有罪,他才有刑事責任,有了刑事責任才有刑罰,即“法無明文規定不成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事責任是刑罰產生的前提條件,刑罰是刑事責任在罪刑法定中的具體體現,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但,有刑事責任并不代表必然會有刑罰,比如我國公民在境外犯罪,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處罰,此時,刑事責任已經具備,但并沒有刑罰存在。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拘留和坐牢,被關押和監管,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這點上都是一樣的。
但二者又不同,拘留是短期的羈押,坐牢則是固定期限的監禁。拘留是違法處罰或涉嫌犯罪被偵查的強制措施,坐牢卻是被定罪判刑后的執行刑罰。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對拘留有三種情況:
一、刑事拘留
指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刑事偵查工作順利進行,被拘留后一般根據案件情況,可能被采取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或被改變其它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后,按刑事訴訟程序可能接著審查起訴、審判判刑。
根據法律授權,具有刑事拘留決定權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刑事拘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實際處罰,而是一種臨時羈押措施。所以,法律上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時間上,都做出嚴格限制及延期的審批規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明確規定羈在看守所羈押。
二、司法拘留
對違反和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行為,人民法院對其予以司法拘留,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違法行為人被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后,一般由人民法院法警將其押送至拘留所執行。
三、行政治安拘留
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行為,予以的法律處罰。行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由公安機關行使,被行政治安拘留人,在拘留所執行。
而坐牢或服刑,就是依據《刑法》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根據其刑期長短從死緩、無期、有期和拘役等不同刑種服刑,接受教育和參加勞動,表現好的符合條件可以依法被減性,獲得新生,重歸社會。
《刑法》為我國的一部法律,而刑罰為是一種處罰方式。 一、《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的總稱。具體說來,就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為了維護其統治,根據本階級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對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的總和。 二、刑罰: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對犯人的懲罰。 刑罰是國家創制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并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并起到改造罪犯、保護社會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和治安處罰都是針對違法行為;而刑事處罰針對的是犯罪行為。
2、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的是《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處罰只能依據《刑法》。
3、處罰力度不同:行政和治安處罰的處罰力度較輕,刑事處罰的力度較重。
4、作出處罰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的是相應的行政機關,治安處罰的是公安機關,刑事處罰的是人民法院。
擴展資料:
三種法律法規的使用條例簡介:
1,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處罰是各種處罰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方法。這種處罰,不僅可以剝奪被強制者的財產,而且可以剝奪其政治權利、人身自由,甚至剝奪生命。而行政處罰不涉及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
2,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處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而行政處罰只能對違反民事法規、行政法規、經濟法規等等,沒有達到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
3,適用的程序不同:刑事處罰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而行政處罰則行政程序做出,比較靈活。
4,作出處罰的機關不同:刑事處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用,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對公民適用處罰。而行政處罰可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作出。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區別在于前者是實體法,后者是程序法。后者保障前者的實施。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屬于實體法,即規定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構成,犯罪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等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是規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和參加刑事訴訟的一切有關的法律規范,屬于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