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生前遺囑后容易出現的問題_自己在家寫的遺囑有效嗎,法院會認可嗎?
特邀律師
自己寫遺囑可能會導致無效。如果法定繼承人懷疑遺囑有效性,比如說他可以說這個不是本人寫的,鑒定字跡是個很復雜的事情,同一個人寫字不同時期甚至不同時候寫的字都有可能不一樣是吧。他還可以說這個遺囑不是在正常環境下寫的,比如說受到威脅,還可以說是在神志不清等狀態下寫的,總之,如果法定繼承人不認這個遺囑,要找遺囑繼承人扯皮是有很多辦法的。所以為了保障遺囑的有效性,最好這樣寫。
一是,只能處置屬于自己的遺產。比如夫妻婚內房產,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其中一方寫遺囑就不能寫,把哪個房子給某某人,要寫,把哪個房子屬于自己的一半給某某人。同樣,銀行存款,其他財產等也要注意這個問題。
二是,保證遺囑有效性。可以請兩三個可靠的朋友到家里,讓他們幫助錄像,說明你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脅迫,神志不清等問題。邊寫邊錄,自己也可以在錄像里面說一些話。寫完后朋友簽字作見證人。
因為現在的房產一般價值都比較大,家里老人壽命也越來越長,可能出現中間一輩先于前輩過世等問題,中間一輩如果兄弟姐妹比較多,遺產問題就會很復雜,所以早立遺囑是對的,我覺得這個觀念需要推廣。我跟我老公說這個問題,他反對,說不吉利,不過我還是想找個機會寫個遺囑,畢竟世事難料。
遺囑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嗎?怎么保證手里的遺囑有效?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遺囑比較特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才會出現繼承問題。所以,只要被繼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完全隨時有可能變更遺囑內容,改變遺囑繼承人和繼承遺產情況。
遺囑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主要是指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例如代書遺囑需要有代書人及見證人要求。
根據規定,對于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若是后面的遺囑變更前面內容,那現在手上的遺囑便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從法律效力來說,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全部財產應包括房子,土地等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和存款,現金,黃金等。如果遺囑寫明這全部財產有你繼承,且這是有效遺囑,那么,你可分別按照不動產,動產,存款的情況,到縣(市,區)不動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手續,到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到銀行辦理存款變更過戶手續或取出存款。去辦手續時,必須攜帶戶口本,本人身份證原件及你和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遺囑書等相關證件資料。
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
民法有個基本的規則,一事不再理。前一個遺囑處理的時候,當事人有其他遺囑完全可以拿出來一并處理,由法庭來裁決哪個遺囑有效,哪個遺囑無效。現在前一個遺囑處理完了,當事人又拿出一個,如果用后一個判決否定前一個判決,那何談法律的尊嚴?
當然了,當事人愿意訴訟那是他的權利。不過一般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擴展資料:立遺囑的認定特征: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四、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如果要說明這個問題,就需要從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同遺囑形式說起,針對不同形式的遺囑,要求不同,下面就來逐一說明。
1、自書遺囑。所謂自書遺囑,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就需要立遺囑人具備書寫能力,并能夠清楚明確的作出自已的意思表示,且立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如果遺囑中處分了他人財產,那么會導致這種處分行為無效。如果立遺囑人書寫過多份遺囑,那么以最后形成的遺囑為準。
2、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這種遺囑作出后,其效力高于其他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那么即以此為準。
3、代書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一般代書遺囑,是本人不能書寫,但能夠清楚表達意思的情況下作出。這種遺囑要求兩個見證人,且見證人為非繼承人。
4、口頭遺囑。關于口頭遺囑,法律對其作出要求較為嚴格,即需要是在立遺囑人面臨危急情況時作出,并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不僅如此,法律還規定,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能夠出具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即為無效。
至于您所說的打印遺囑,并非法律規定的遺囑的合法形式,因此在實踐中,需要結合打印遺囑的制作背景判斷,是屬于代書遺囑還是自書遺囑,確定后形式后,以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標準來判斷是否有效。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遺囑是有效的,那么,立遺囑人死亡后,其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的程序處理。
1、遺囑有效是按照遺囑程序繼承的前提。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形式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每一種遺囑,法律都規定了不是的有效條件。比如,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且意思清楚,在書寫遺囑時不受脅迫等。
2、遺產繼承的順序。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上述規定,繼承遺產的順序為:
(1)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辦理。
(2)如果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遺囑或者遺贈辦理。遺囑或遺贈中,如果有公證遺囑的,則按照公證遺囑辦理。
(3)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贈,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1、原則上應當以給b的遺贈書為準2、但是如果b在死者死后兩個月內沒有聲明接受遺贈,應當視為放棄遺贈,繼承分割公證書有效,按照此公證書分割遺產3、現在是B兩個月之內沒有聲明接受遺贈,視為已經放棄,作為繼承人可以以遺產分割公證書為準分割遺產